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投诉需具备的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造成的。
  3、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符合上诉条件,投诉人投诉时,应当如实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1至5名,并填写《投诉委托书》。
  
农民工工资保证实施办法有哪些为企业减负的规定
  1.细化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实行差异化管理
  《实施办法》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2%比例存储;工程施工合同额300万以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发生工资拖欠)可以免除存储;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亿元(含)以上的,存储上限为2000万元。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且工资保证金足额存储并进行维权信息公示,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存储比例下浮50%;施工总承包单位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新增工程可以免除存储工资保证金;同时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生工资拖欠存储比例上浮100%;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上浮200%。
  2.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替代,减轻企业资金负担
  《实施办法》对工资保证金保证人的条件、职责、风险防控和违规责任进行规定。在防控风险的情况下全面推行工资保证用银行、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3.强化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
  保函保证有效期满尚未完成工资结算支付的,保函自动延期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支付后7日内止;保险公司和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按照规定存储用于保证赔付和应急赔付的资金;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事件,简化工作流程,保证人24小时内赔付到位。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现信息化监管
  工资保证金经办银行业务系统应当与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对接,实时上传工资保证金账户数据及相关信息。工资保证金存储、保函开立等信息纳入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管理并与工程行业主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