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农村耕地30年不动地,30年村内人员变动较大,咨询村民会议通过同意动地是否可以动地?
答: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符合我国基本国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前,我市一些地方通过“三年一小条 五年一大动”的办法解决人地矛盾,有的甚至随意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侵害了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也影响了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
为切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农户承包地。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在集体统一组织承包的时点上,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结果是公平的,农民群众是满意的。随着时间推移和家庭人口变化,会出现农户间人均承包地占有差异。但承包期内,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不存在新增成员无地问题。按照家庭人员变化调整承包地,既不符合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不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如果采用调整其他农户承包地的办法解决人地矛盾,农村就会无休止地调地,承包关系就很难稳定下来,就会侵害其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承包期内,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自愿依法交回的土地等,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类排队,逐步解决新增人口要地问题。对确因缺地导致生活贫困的,应当将该户农民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贫困救助体系,并帮助转移就业。
综上,我市二轮承包从1998年10月1日开始至2028年9月30日结束,其间2014年到2016年又按照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对农户承包的耕地进行了确权登记颁证,依照政策法律规定,确权后的耕地至二轮承包期结束前是不允许变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