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在某些情形下,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主办: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政务大数据中心
地址:济源市市民之家1号楼 备案号:豫ICP备05001062号-1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09
网站标识码:419001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