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结合节能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着力健全制度规定,提升工作效能,主要修订了以下4方面内容。
(一)关于节能审查权限。与我省之前的实施细则相比,《实施办法》调整优化了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充分体现了“抓大放小”,突出了“管精管好”,有利于提高节能审查工作效率。一是落实国家规定,将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管理范围由之前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提高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二是在总结过去的经验和好的做法的基础上,对于新增煤炭消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列入我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级进行节能审查。三是除应由省级审查之外的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二)关于节能审查内容。《实施办法》主动适应碳达峰碳中和新形势新要求,突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进一步明确在节能报告中增加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降碳措施相关内容。从实际来看,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基本都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在节能报告中增加相应内容,有利于从源头推进节能降碳,为我省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奠定基础。
(三)关于区域节能审查。结合我省以往区域节能审查工作实践,《实施办法》对区域节能审查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在我省范围内的开发区和其他需进行整体评价的特定区域,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区域节能审查。二是明确了区域节能报告编制、区域节能审查的内容和程序,以及落实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的监督管理要求。三是明确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除应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应包括是否符合节能政策、产品单耗达到区域能效准入标准、项目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标准等内容。
(四)关于节能验收。节能验收是节能审查闭环管理的重要一环,《实施办法》对节能验收进行了细化和规范。节能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节能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节能专家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核查、资料查阅、评估论证等方式开展验收工作,通过验收的项目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报送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