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19条规定“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以及第20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因此质疑是提起投诉的前置条件,质疑供应商只有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