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居民自建房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日,示范区出台《济源市中心城区居民自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区居民自建房的适用范围、建设标准、审批流程、监管范围及查处办法。
《办法》适用于《济源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确定的中心城区。据了解,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居民自建房的标准为: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办法》指出,居民自建房建设条件为:须在四邻界限清楚、不存在争议纠纷的前提下,经房屋安全鉴定存在安全隐患且必须拆旧建新的,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建设,采取单排联建或多排联建的严格按照规划要求予以实施。居民自建房审批流程为:经安全鉴定确需拆除重建的,由居民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查,属地政府审核(批),报制止城乡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办法》明确指出,中心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增划拨宅基地和新建独家小院式住宅及零星住宅。居民自建房经安全鉴定需改建、扩建的,建设时不得超过原批准层数和原批准范围,鼓励采用坡屋顶风貌。
《办法》进一步明确属地政府是居民自建房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对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建设中的用地、建设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查处和拆除。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居民自建房用地、规划监管主体,负责居民自建房用地、规划等行为的审核监管,对违法建设依法予以认定。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居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主体,负责居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及施工安全的指导、监管,对居民自建房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示范区教育体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是居民自建房违法建设查处的协助单位,负责对行业内利用违法建设的居民自建房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对于在建违法建设管控和查处,《办法》指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的建设管理、巡查管控工作;对违法用地或未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及时予以拆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做好拆除工作。
对于居民自建房的违法建筑存量处置,《办法》明确属地政府对辖区内居民自建房进行排查,对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违法建筑制定处置方案,能够整改的,限期整改;无法整改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认定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拆除。
居民自建房管理不力将追责。《办法》实施后,新增的违法建设居民自建房按每处15万元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财力扣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村(居)干部进行违法建设的,相关职能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后,移交纪工委监察工委依规依纪依法处理。违法建设当事人拒绝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2024年4月23日济源日报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