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居民自建房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草了《济源市中心城区居民自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作以下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近年来,全国各地先后出现多起自建房坍塌事故,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2020年8月29日,山西襄汾房屋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28人受伤;2021年6月19日,湖南汝城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7人受伤;2022年4月29日,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造成54人死亡、9人受伤。为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批示精神,国务院安委办在全国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印发专项工作方案,要求严控增量风险、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为进一步完善居民自建房管理,2023年5月,根据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安排,结合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按照“坚决遏制新增,逐步消化存量”的工作要求,我局起草《济源市中心城区居民自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三、制定《管理办法》目的
一是规范居民自建房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明确属地政府和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及分工,界定行政管理职能和执法职能权限。避免属地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在制止违法建设工作中出现职权不明、相互推诿等现象。二是规范居民自建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三是规范居民自建房安全和质量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建设审批、建设管理、在建违法建设管控和查处、存量违法建筑处置、责任追究和附则七章三十八条。
五、居民自建房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济源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确定的中心城区。
六、居民自建房建设标准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
意见》(建质〔2004〕216号)要求,居民自建房的标准为: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
七、居民自建房建设的条件
(一)居民自建房建设在四邻界限清楚、不存在争议纠纷的前提下,经房屋安全鉴定存在安全隐患且必须拆旧建新的,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建设。
(二)采取单排联建或多排联建的严格按照规划要求予以实施。
八、居民自建房审批流程
居民自建房经安全鉴定确需拆除重建的,由居民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查,属地政府审核(批),报制止城乡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九、居民自建房管理主体
属地政府是居民自建房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对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建设中的用地、建设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查处和拆除。
十、居民自建房监管主体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居民自建房用地、规划监管主体,负责居民自建房用地、规划等行为的审核监管,对违法建设依法予以认定。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居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主体,负责居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及施工安全的指导、监管,对居民自建房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教育体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是居民自建房违法建设查处的协助单位,负责对行业内利用违法建设的居民自建房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十一、居民自建房的违法建筑存量处置
属地政府对辖区内居民自建房进行排查,对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违法建筑制定处置方案,对能够整改的,限期整改;无法整改的,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认定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拆除。
十二、居民自建房管理不力追责
督查局负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专项督办,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范畴。
属地政府未及时制止或拆除违法建设的,按每处15万元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财力扣减。
相关工作人员违规情节较重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涉及腐败问题的,移交纪工委监察工委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十三、《管理办法》实行时间
《济源市中心城区居民自建房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十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济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李保胜
联系电话:0391—6833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