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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3-00418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发文字号: 济管〔2023〕1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 2023-07-17 发布时间: 2023-07-19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工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和财政政策的杠杆效应,加快推进济源豫西北创新高地和新材料强市建设,结合济源发展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规模发展

(一)鼓励企业提质倍增

1.对首次新增为规模以上且纳入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示范区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的企业,由示范区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由示范区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同一类别奖励)。

(二)加大工业项目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的制造业项目,按照设备投入的5%给予企业扶持。对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照设备投入的7%给予企业扶持。扶持资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危化项目竣工试产)缴纳税收后,由受益财政兑现。

(三)支持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由示范区财政按照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的30%给予相关基地一次性奖励。

二、开展企业技术创新

(四)强化创新主体培育

1.培育创新型企业。企业首次被认定为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示范区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遴选或认定为省创新龙头企业、省“瞪羚”企业、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示范区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再次遴选或认定成功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首次被认定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示范区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再次认定成功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上工业企业,示范区财政奖补20万元;其他企业,示范区财政奖补10万元;连续三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示范区财政奖补10万元。

2.加快提升工业设计能力。对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项目、平台)等,示范区财政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示范区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鼓励企业创建制造业(产业)创新中心,组建产业研究院。对列入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示范区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被认定为省制造业(产业)创新中心的,示范区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批为河南省产业研究院、河南省创新联合体的,在省年度考核中取得较好成绩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示范区财政给予省级奖补资金30%的一次性奖励。

5.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获得河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示范区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成功创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示范区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强化创新平台建设

1.鼓励在济创办或联办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济源设立或与济源有关单位联合设立的研究机构,新购置研发设备达100万元以上的;或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大学科技园区的。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资助力度。

2.引进建设高端新型科研机构。被省政府认定为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示范区财政按省财政奖励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对符合济源产业发展规划的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可采取“一院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3.建设提升创新平台机构水平。对获批为河南省中试基地,在省年度考核中取得较好成绩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示范区财政给予省级奖补资金30%的一次性奖补。对新建设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用数学中心等各类省级创新平台机构,示范区财政给予建设单位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示范区牵头组建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企业,示范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的资助。对省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并开展研发工作的,示范区财政给予建设单位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经省批准首次设立的中原学者工作站,示范区财政给予建设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强化创新载体建设。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单位,示范区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补助。对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星创天地,示范区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运营补助。

(七)强化创新生态建设

1.支持企业科研创新活动。建立科技创新券制度,以创新券方式兑付产学研合作补助、设备共享补助和技术创新计划(后补助),探索推动“科技创新券”区域互认互通试点,提高企业创新便利度。对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重大科技专项,2017年以来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1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5%。非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补助额度按存量补助和增量补助分别测算。将以前年度已享受财政补助的研发费用最大值作为基数,基数内的研发费用继续享受存量补助,补助标准: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5%;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3%。超基数部分给予增量补助,补助标准: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2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10%;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后补助),根据企业年度申报项目研发经费之和,100万元及以下部分补助30%;1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10%,每家企业每年度累计最高100万元;科技攻关计划,工业领域每项补助10万元,其他领域每项补助5万元;软科学计划每项补助1万元。鼓励企业借助省内外、境内外科技力量攻克济源产业发展技术难题,对以“揭榜挂帅”形式产生的市级科技项目,示范区财政按不超过合同额的30%给予支持,每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济源智慧岛建设发展。对通过省级认定的智慧岛管理单位,示范区财政给予30万元的运营补助。鼓励各类创新型企业、初创团体、科研中心、金融类服务机构等总部机构在智慧岛注册,岛内企业、团体、机构、中心等的项目实施和人才引进等事项,优先享受该方案的各项支持政策。

3.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济源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展技术研发或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有效发明专利的,示范区财政按照技术成果交易额的20%给予承接单位补助,每个项目每年最多30万元。对济源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作为卖方主体开展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示范区财政按其当年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资助,每家每年最高8万元。

4.示范区辖区内单位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示范区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示范区财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5.推动科研设施、仪器开放共享。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向社会开放仪器设备,实现资源共享,其中,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全部对社会开放共享。对有偿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单位,示范区财政按年度实际开票支付的使用费给予10%的补助,每家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已申报享受省级开放共享补贴的,以及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在补助支持范围。

(八)鼓励企业创新创业。对在济源创新创业大赛或“创客中国”河南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济源分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示范区财政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1万元。对获得河南省创新创业大赛或“创客中国”河南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示范区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科技部主办的国家创新创业大赛或工信部主办的“创客中国”全国总决赛奖项的企业,示范区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三大改造

(九)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改示范类项目(高端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示范区财政按照省级财政支持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设备总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入的5%给予后补助,单个项目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设备总投入在500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最新版)或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最新版)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7%给予后补助,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扶持资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危化项目竣工试产)后,由受益财政予以兑现。

(十)支持工业智能化改造

1.对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示范区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示范区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在服务型制造、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新型信息消费、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获得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或称号且未获得省级以上财政奖补的企业(项目、平台、园区),示范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1.支持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活动。对首次进入国家、省级能效、水效“领跑者”名单的企业,示范区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省级节水型企业的,示范区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入国家工业节能技术、工业节能装备、重大环保技术装备、节能机电设备(产品)目录和“能效之星”产品目录、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的,按每项目录(同一产品的系列产品不重复奖励)10万元的标准,由示范区财政给予扶持。

2.鼓励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示范区财政按照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示范区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对回收利用废旧蓄电池发展再生铅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扶持政策外,由受益财政按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形成的销售收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

四、建立企业融资机制

(十二)搭建政银担企对接平台。定期对工业企业进行调查,了解企业资金需求情况,分类梳理,召开政银担企对接会,解决企业和银行信息不对称问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信誉良好的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可优先使用助保金贷款,示范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金额的增信资金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工作。

(十三)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对支持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的投资机构,示范区财政按照其年度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创新创业投资风险补助,最高10万元;对获得社会创投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示范区财政按照其年度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0%给予创新创业投资风险补助,最高10万元。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利用济源科技金融专项基金,与相关金融机构按1:1比例共同设立科技金融贷款风险补偿金,用于补贴相关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产生的损失,相关金融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不低于科技金融贷款风险补偿金10倍的贷款授信。根据《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实施暂行办法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融资领〔2021〕2号),对科技型企业补偿比例在原有补偿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

五、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十四)加快项目审批。将企业新建项目纳入统一管理,对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各种证照由示范区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全程代办;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所在地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程代办手续;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的问题,由示范区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中心、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协调解决。

(十五)强化服务力度。纵深化常态化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严格落实“13710”工作机制,着力化解企业问题困难。示范区财政每年列支专项工作经费,严格实行专班化管理,建强示范区“万人助万企”活动工作体系,快速高效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十六)营造浓厚氛围。对发展好、贡献大、信誉优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每年评出优秀企业家,三年评出突出贡献企业家,对获得优秀企业家或突出贡献企业家荣誉称号的企业家,通过新闻媒体开展专题宣介,并对所在企业进行通报嘉奖。示范区财政每年列支专项经费,在新闻媒体、报刊、特色网站对济源科技创新、转型发展、项目建设等进行宣传报道,定期发布政策措施,努力在全社会打造崇尚创新、尊工重企的舆论氛围。

六、附则

(十七)兑现原则。本实施意见兑现按照就高原则,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凡享受“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此政策中的优惠政策。

(十八)兑现方法。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申报资料以及相应的认定、批准、奖励文件等证明材料,到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和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申报手续。

(十九)兑现时间。该政策每年6月份和10月份各集中兑现一次,由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经认定并报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下达资金预算。

(二十)本政策由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政策从2023年1月1日起实行,至2025年12月31日截止。《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济管〔2020〕10号)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惠企纾困工作的若干政策》(济管工科〔2022〕65号)同时废止。之前已出台的有关财政支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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