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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5-00198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济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文〔2025〕27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5-08-31 发布时间: 2025-08-31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建设用地需求,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要求,市政府调整了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附件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报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确定。

二、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三、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意见》(豫政办〔2014〕139号)精神,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决定,采用包干方式补偿的应以会议纪要形式进行规范,一个项目只能采用一种形式的补偿方式,且包干范围应包含项目界限内地上、地下的一切附着物和临时建筑物,但固定建筑物除外。

四、经济林补偿按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五、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建设征收(用)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济政〔2021〕3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执行前,已呈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进行征收土地审批的宗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标准落实。


附件:济源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02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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