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机构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月7日
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4〕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济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市政府预算安排资金及中央、省级资金为主要来源且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本级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技术用房及其配套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劳动保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政府确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确有必要的,也应实行代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或依法确定的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
有关部门对实行代建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协调机制,负责代建工作的指导、协调。代建单位经授权代表出资人或者使用单位履行建设单位职责。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协议,代建单位按照协议约定代行项目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
第六条 代建工作应当优化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促进绿色建筑、绿色建材产业链发展壮大,推动我市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和统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投资综合管理;
(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核定投资概算;
(三)依法依规监督项目招标活动;
(四)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核定投资概算调整;
(五)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的预算管理,按照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二)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三)按照规定进行工程预(结)算评审;
(四)按照规定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项目参建各方建筑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二)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批手续。
第十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实施审计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推动项目建设实施。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提出项目使用需求,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落实项目资金;
(三)负责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拆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四)授权代建单位履行建设单位资金管理等职责;
(五)配合代建单位申请办理自初步设计获批后至竣工验收期间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
(六)配合代建单位编制并负责报批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支出预算;
(七)配合代建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工程结算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批手续,接受资产移交,办理产权登记;
(八)参与对参建单位考核评价和项目后评价;
(九)履行代建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与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投资概算,配合使用单位编制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核定的投资概算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并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
(三)组织编制工程预算,并按要求报财政部门评审;
(四)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会同使用单位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
(五)负责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
(六)负责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环保、档案等建设期管理;
(七)与使用单位共同办理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八)组织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审核参建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根据使用单位授权履行建设单位资金管理等职责,按照规定审核拨付资金、做好项目核算等工作;
(九)负责评价参建单位合同履行情况;
(十)综合运用信息化技术推进项目信息资源共享,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办理项目竣工工程结算,按要求报财政部门评审;
(十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配合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竣工财务报批手续,完整移交项目建设、竣工及财务资料,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三)负责办理使用单位提出的合理使用需求和建议;
(十四)履行代建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会同代建单位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和统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和统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相关批复文件抄送市纪检监察、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可与代建单位先行签订代建框架协议,应当自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代建单位签订正式代建协议。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对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与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初步设计由市发展改革和统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投资概算由市发展改革和统计部门核定。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共同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配合使用单位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以核定的投资概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组织施工图设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应当经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书面确认。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代建协议组织开展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核定的投资概算组织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期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国家重大政策变化或者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者投资概算的,由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核定部门审批、核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当会同使用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完成接收。
代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工程结算,在规定时限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配合使用单位按照规定报市财政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
代建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获批后30日内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报建、施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按照程序及时报送城建档案馆;在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时,应当一并将完整归档资料和财务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接收后,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实施审计。市发展改革和统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投入使用后开展项目后评价。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由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和统计、财政部门。市发展改革和统计部门将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给使用单位,并抄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年度支出预算,并抄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考虑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提出建设资金申请。使用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管理规定,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和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由代建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
除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发生的必要费用可列支外,其他单位不得再列支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采用全过程咨询等第三方服务的,相应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五章 奖惩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核定投资概算范围内的,可按照规定给予代建单位奖励资金,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三十条 对项目建设负有监督责任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代建单位原因未完成协议约定代建任务的;
(二)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造成项目投资失控、严重超工期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者在招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索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五)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出代建协议约定干预代建单位正常工作的;
(二)与参建单位、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擅自或者要求代建单位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参建单位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经济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和统计部门应当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基本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参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员建筑市场行为开展履约诚信评价,评价结果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范围,以市政府预算安排资金及中央、省级资金为主要来源且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不具备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依法选择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参照本办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对本办法所述的代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实行代建的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协调机制
2.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审批表
附件1
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协调机制
为提升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管理水平,确保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高效、有序、规范推进,依据《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要求,建立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协调机制。
一、主要工作内容
(一)确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
使用单位介绍项目情况,提出拟选择代建单位意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经会议研究同意后,报请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
(二)研究解决代建项目有关事项
1.协调解决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对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确需代建的,提出意见;
3.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职不力的代建单位予以调整。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联席会议机制
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联席会议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常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以下简称政投中心)等。同时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市级领导及单位参加。
(二)联席会议职责
指导全市开展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总召集人:批准确定联席会议召开的内容和时间。
政投中心:按照总召集人的要求,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和组织。
参会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对议事内容提出意见、建议,落实好会议确定的相关事项。
(三)联席会议工作流程
1.根据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需要,报请总召集人批示,确定会议召开时间。
2.政投中心提前准备好会议议程、会议内容等材料,并通知各成员单位参会。
3.对会议作出的决策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
4.会议决策事项为确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应填报《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审批表》(附件2)。
三、具体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提高对项目代建工作的认识,站位全局,坚持系统思维,注重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尽职尽责,主动作为,确保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得到落实,从而推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2
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审批表
使用单位:(签章)
项目名称 | |
使用单位 | |
项目概况 | |
拟确定 代建单位 | |
会议研究意见 | |
分管 副市长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常务 副市长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21〕2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济政办〔2022〕8号),结合济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且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工程自完成招标(发包)之日起直至完成竣工验收前,在施工过程中对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的设计变更和因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及施工工艺(方法)调整。
第三条 项目施工图纸设计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并备案的,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在项目施工阶段要严格按图施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进行工程变更:
(一)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规划建设条件较原设计阶段发生变化的;
(三)为节约工程造价进行优化设计的;
(四)因自然灾害、国防战备、应急抢险等不可抗力原因须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
(五)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决定对项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规划条件进行调整的;
(六)存在勘察、设计缺陷等问题,业主及勘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且责任追究到位的。
第四条 工程变更按照增加造价分为一般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三类。
(一)一般工程变更是指未引起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发生重大调整,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投资在100万元以下且投资额控制在工程预算评审价以下的工程变更。
(二)较大工程变更是指未引起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发生重大调整,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投资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且投资额控制在投资概算以下的工程变更。
(三)重大工程变更是指引起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发生重大调整,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调整总体布局、重大施工技术和工艺调整等,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投资在20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超过投资概算的工程变更。
第五条 工程变更按照减少造价分为一般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两类。
(一)一般工程变更是指在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进行的减少变更。
(二)较大工程变更是指减少建设内容、缩小建设规模、调整总体布局、重大施工技术和工艺调整等减少投资额的工程变更。
第六条 工程变更申报程序
(一)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投资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一般工程变更,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填写《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附件1),提供工程变更资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以下简称政投中心)备案。
(二)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投资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一般工程变更,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填写《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附件2),提供工程变更资料,由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递交政投中心审核提出意见,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批准。
(三)增加投资的较大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填写《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附件3、附件4),提供工程变更资料,由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递交政投中心审核提出意见。较大工程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批准;重大工程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如涉及超概算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四)减少投资的一般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经设计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填写《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附件1),报政投中心备案。
(五)减少投资的较大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填写《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附件2),提供工程变更资料,由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递交政投中心审核提出意见,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批准。项目内容较原批复初步设计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向原初步设计批复部门申请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概算变化的,应进行概算调整。审批后,报政投中心备案。
争取上级资金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下达的投资进行建设,原则上不予变更。
第七条 工程变更审批时限
(一)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意见。
(二)政投中心应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 工程变更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变更申报表;
(二)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
(三)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工程联系单或技术核定单等,涉及基础部位的工程变更还应提供地质勘察资料;
(四)较大工程变更(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变更申请说明,对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等书面盖章材料;
(五)招投标文件,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等;
(六)工程变更报告及变更申请表。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认定以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等;
(七)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九条 政投中心代建的项目工程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政府审批,其他代建项目工程变更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对遇到自然灾害紧急情况,或出现危及人身、重大财产安全及不可抗力事件时,可按应急抢险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补办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的工程变更一律不予认可。审核通过的工程变更,原则上不予再次变更。严禁将变更内容进行变相拆分申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10万元以下的一般变更)
2.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10万~100万元之间的一般变更)
3.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较大变更)
4.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重大变更)
附件1
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
(一般变更)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 项目主管 部门 |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
批复 总概算 | 预算评审价 | 合同价 | ||||
变更内容 原因依据 | ||||||
变更价款 | 累计变更价款 | |||||
建设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项目主管 部门审核 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适用于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投资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一般工程变更以及减少造价的一般工程变更。
2.代建项目使用本表时建设单位改为代建单位。
附件2
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
(一般变更)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 项目主管 部门 |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
批复 总概算 | 预算评审价 | 合同价 | ||||
变更内容 原因依据 | ||||||
变更价款 | 累计变更价款 | |||||
建设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项目主管 部门审核 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政投中心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市领导 审定意见 |
分管副市长签字: 年 月 日 | |||||
常务副市长签字: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 | 项目主管 部门 |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
批复 总概算 | 预算评审价 | 合同价 | ||||
变更内容 原因依据 | ||||||
变更价款 | 累计变更价款 | |||||
建设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项目主管 部门审核 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政投中心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市领导 审定意见 |
分管副市长签字: 年 月 日 | |||||
常务副市长签字: 年 月 日 |
注:1.本表适用于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投资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一般工程变更以及减少造价的较大工程变更。
2.代建项目使用本表时建设单位改为代建单位。
附件3
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
(较大变更)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 项目 主管部门 |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
批复 总概算 | 预算评审价 | 合同价 | |||
变更内容 原因依据 | |||||
变更价款 | 累计变更价款 | ||||
建设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项目主管 部门审查 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政投中心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市领导 审定意见 |
分管副市长签字: 年 月 日 | ||||
常务副市长签字: 年 月 日 | |||||
市长签字: 年 月 日 |
注:代建项目使用本表时建设单位改为代建单位。
附件4
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
(重大变更)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 项目 主管部门 |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
批复 总概算 | 预算评审价 | 合同价 | ||||
变更内容 原因依据 | ||||||
变更价款 | 累计变更价款 | |||||
建设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项目主管 部门审查 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政投中心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市领导 审定意见 |
分管副市长签字: 年 月 日 | |||||
常务副市长签字: 年 月 日 | ||||||
市长签字: 年 月 日 | ||||||
政府常务会议或 市长 办公会 审定意见 |
注:代建项目使用本表时建设单位改为代建单位。
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机构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履约考核,规范监理行为,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结合济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济源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承担监理服务且监理费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监理机构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济源行政区划范围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考核工作由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以下简称政投中心)负责,行使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考核评价。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时,应将《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机构考核办法》纳入招标文件内,事先告知各潜在投标人。设定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应将一定比例的监理服务费与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
不进行监理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应将《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机构考核办法》纳入合同文件内,并将一定比例的监理服务费与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
第五条 评价方式。由政投中心联合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理机构进行随机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监理服务期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年度综合考核1次,年度随机抽查考核2次。监理服务期限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综合考核1次,随机抽查考核1次。监理服务期限半年以下的,综合考核1次。
具体考核评价内容详见《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机构考核评价规则》(附件)。
第六条 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机构考核评价最终得分大于等于80分的,监理服务费全额支付;最终得分大于等于70分少于80分的,监理服务费支付90%;最终得分大于等于60分少于70分的,监理服务费支付85%;最终得分大于等于50分少于60分的,监理服务费支付75%;最终得分少于50分的,监理服务费支付60%。
第七条 工程监理费由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和政投中心考核评价结果向监理机构支付。
第八条 政投中心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表现优秀的监理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九条 政投中心在开展监理机构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联系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将相关违纪线索及资料移交相关部门。
监理单位在连续三个政府投资项目考核中评分低于60分的,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监理业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机构考核评价规则
附 件
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机构考核评价规则
总序号 | 项目 分类 | 检查项目 | 考评内容 | 应得分 | 实得分 |
1 | 项目监理机构 (10分) | 总监理 工程师 | 总监应有任命书、法人委托书、资格证书 | 1 | |
监理人员组成 | 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按照监理合同、监理投标文件配备现场监理人员 | 3 | |||
监理人员变更 |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监理人员 | 2 | |||
监理人员 在岗情况 | 总监在岗 | 2 | |||
其他监理人员在岗 | 2 | ||||
2 | 监理基础工作 (15分) |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旁站方案 | 按规定编制审批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旁站方案 | 2 | |
施工组织 设计审查 | 施工组织设计(包括调整、补充、变动)和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履行报审程序 | 3 | |||
资格审查 | 按规定审查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 3 | |||
监理资料 | 监理日志、月报、例会、工作总结等资料真实有效、整理规范 | 5 | |||
合同文件及勘察 设计文件 | 监理机构应有监理合同副本、施工合同副本、分包合同、施工图纸、水准坐标点原始资料、图纸会审纪要、工程预算书、工程变更单等资料 | 2 | |||
3 | 投资管理 (25分) | 工程计量、 工程款 申报 | 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工程量、申报工程款 | 8 | |
不得将不合格工程计量 | 3 | ||||
不得将未按程序审批的工程变更计量 | 5 | ||||
3 | 投资管理 (25分) | 工程变更 | 按《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要求审核工程变更 | 5 | |
工程费用索赔的处理 | 应及时收集原始资料,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 4 | |||
4 | 进度管理 (25分) | 工程开工、暂停及 复工手续 | 总监按规定签发工程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令 | 2 | |
进度计划审批 | 总监按规定对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季月进度计划进行审批 | 4 | |||
进度风险分析 | 应编制进度风险分析报告,比较分析工程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差异,避免发生重大进度偏差 | 4 | |||
进度检查 | 专监应按规定定期检查工程进度 | 3 | |||
调整指令 | 进度滞后应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进行指令调整 | 4 | |||
进度报告 | 进度发生重大偏差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及应对措施 | 5 | |||
工程延期和工程延误的处理 | 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 3 | |||
5 | 质量、安全管理 (25分) | 隐蔽验收 | 隐蔽工程应按规范进行验收并签认 | 5 | |
旁站实施 | 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并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 5 | |||
材料等 不合格项 处理 | 对不合格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合格工序、质量缺陷下发整改监理通知 | 5 | |||
质量隐患处理 | 发现重大工程质量隐患应按规定及时下发工程暂停指令,递交重大质量隐患报告,在整改完成后及时复查 | 5 | |||
安全隐患处理 | 发现安全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 5 | |||
合 计 | 100 | ||||
检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