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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5-00001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管办〔2024〕34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包保联系工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12-23 发布时间: 2025-01-02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包保联系工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济源示范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包保联系工作机制实施细则》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23日    



济源示范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包保联系工作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的精准指导服务,有力督促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升其本质安全水平,根据《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包保联系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点单位包保联系工作机制是指:对一、二级重点单位各明确1名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1名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1名消防部门监督执法干部和1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联合指导组,对三级重点单位各明确1名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1名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1名公安派出所民警、1名消防文员和1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联合指导组,开展分包联系指导工作。

第三条  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统筹确定包保联系人员,其中一、二级重点单位由消防部门牵头,三级重点单位由公安部门牵头,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必须为在编在岗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重点单位负责明确,可以是重点单位聘请的消防专家或者是具有相应资质、为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执业人员,不得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兼任。各级消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及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1名班子成员,统一负责本部门、本级包保联系工作,定期组织督导,推进工作落实。

第四条  对无行业主管部门或存在部门交叉管理的重点单位,由示范区管委会按照职能靠近和业务相近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分包、谁为主谁分包、谁靠近谁分包”,确定分包行业部门。

第五条  对行业主管部门实行省、市分级管理的重点单位,相关行业部门应及时将分级管理情况报至包保联系牵头部门进行逐级上报,按照分级管理范围确定行业主管部门包保联系人员。

第六条  鼓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作悬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公示牌”,醒目位置公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包保联系工作人员信息。

第七条  重点单位包保联系工作是行业部门、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重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行政指导行为,要齐抓共管、共同负责,督促重点单位落实整改消防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包保联系组按“一组一单位”原则进行包保联系,共同指导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主要内容为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培训演练、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自查自纠消防安全突出风险和落实消防安全管控措施。包保联系人员认真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作指导记录表》,并经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一份送达重点单位留存,一份由指导人员留存。

第九条  消防监督执法干部主要职责:

(一)发挥消防部门综合监管职能作用,向所在联合指导组人员提供消防安全业务知识指导和业务培训,定期汇总本组人员包保联系工作落实情况,并报示范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实地指导,对其它重点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实地指导。重点指导其完善消防安全制度,聚焦火源气源电源、易燃可燃装饰装修、动火作业等致灾因素,加强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值守、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等,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

(三)指导重点单位结合实际,根据场所岗位人员、规模特点、火灾风险、灭火力量和消防设施等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每年至少组织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1次消防安全专题培训。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和消防文员主要职责:

(一)共同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实地指导,对其它重点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实地指导。重点指导内容为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定期维护保养且保持完好有效,加强消防“生命通道”等重点环节管理,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

(二)共同指导重点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共同向所在包保联系组人员提供消防安全业务知识指导,并对本组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共同每年组织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专题培训。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部门、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督促指导重点单位辨识火灾风险,落实消防安全管控措施及消防工作经费。

(二)每半年至少对重点单位开展1次实地指导并提出工作建议,重点指导重点单位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重点岗位人员职责,健全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指南、火灾风险防范指南、火灾风险检查指引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并如实记录。

(三)每半年至少与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1次座谈会商,通报行业系统近期火灾形势,了解掌握重点单位消防管理、问题整改、培训演练等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指导整改问题隐患。

(四)督促重点单位制定落实“两会”、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管控措施,加强巡查检查、培训演练、值班值守等工作。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一)每月至少督促重点单位开展1次自查自纠行动并提出工作建议,指导重点单位重点查看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电气线路是否私拉乱接,动火作业是否办理审批并落实现场防护措施,电动自行车是否违规停放、充电等动态隐患问题。

(二)每季度至少对重点单位开展1次实地指导并提出工作建议,参照示范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业务指导手册》,指导重点单位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每半年至少对重点单位开展1次消防安全警示教育,结合典型火灾案例以案示警,增强重点单位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四)每年至少组织重点单位开展1次灭火和疏散演练,重点加强夜间、节假日期间和重点部位等专项疏散演练。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职责:

(一)为重点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指导,主要内容为消防设施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业务培训等。

(二)配合包保联系组其他成员参与指导及巡查,提供单位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情况信息、问题隐患及整改建议。

(三)对重点单位员工组织实施消防安全业务培训,重点培训消防设施设备操作使用、检查维保、自防自救和疏散逃生等内容。

第十四条  包保联系组成员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定期开展研判会商,对所包保联系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分析交流,互通情况。

第十五条  鼓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安装、升级智慧消防和消防控制室离岗监测系统,推广运行省重点单位管理系统和发挥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作用,实现重点单位管理和包保联系工作向科技化转型。

第十六条  示范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统筹调度、督促指导,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包保联系工作调度;对履职不到位的部门、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督办提示,并将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切实提升工作质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行业单位、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依据本细则进一步细化相关人员职责分工,强化落实包保联系工作各项措施。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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