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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3-00325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管办〔2023〕15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9-13 发布时间: 2023-09-14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13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安排部署,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9号)文件要求,为推动济源示范区入河排污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推动污染减排,改善水生态环境,现结合济源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示范区管委会工作安排,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为工作原则,全面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水环境治理额能力和水平,为示范区生态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按照“全覆盖、重实效、能操作”及确保国、省考断面达标的原则,通过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摸清济源入河排污口底数,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制定“一口一策”,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努力改善济源水环境质量。

2023年底前,完成全域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排污口排查,并完成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域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

2025年底前,完成全域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全域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建成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排污口分类监管全覆盖。

三、重点工作

(一)工作对象

方案针对济源示范区范围内所有河流及沟渠塘坝等水体。排查整治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河流和沟渠塘坝等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主要包括工业排污口(含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工业企业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含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及其它排污口)四种类型。

(二)开展排查溯源

1.组织排污口全面排查。以镇(街道)为主导,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原则,精心组织、全面推动、深入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初步掌握各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完成全覆盖、全口径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核实工作。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查情况,定期汇总,建立动态《济源示范区入河排污口名录》和问题排污口清单。

2.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兜底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采取现场快速监测、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开展入河排污溯源分析,查清污水来源,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三)分类整治

3.明确整治要求。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和“一口一策”原则制定问题排污口整治方案,坚持以截污治污为重点,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具体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主体等,并建立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对于问题简单,可立行立改的,可在排查或溯源阶段直接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应统筹有序开展,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排污口整治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已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田退水口、沟渠支流汇入口等归入其他排口,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

4.分类推进。在排查、溯源的基础上,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和“一口一策”原则,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

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清理合并一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园区内的工矿企业,无法纳入管网的污水原则上通过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排放;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只保留1个工矿企业排污口。

规范整治一批。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对存在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设标立牌。

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

四、规范管理

(一)严格规范审批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审批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二)强化监督管理

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原则,统筹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三)严格环境执法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借道排污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四)加强信息化管理

筹划建立济源示范区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与示范区河长制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加强与“三线一单”、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示范区统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抓落实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示范区河长制办公室、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定期开展抽查及现场督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日常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细化责任分工。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问题排污口的溯源分析,确定或指定排污口责任主体。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全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完成入河排污口全域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和问题排污口清单,履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为镇(街道)提供监测溯源等技术支持。示范区水利局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督导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指导督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的问题整治。示范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督导农田退水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的问题整治。示范区交通运输局指导督导公路(服务区)排污口的问题整治。

(三)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河南省人民政府已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检查的重要内容,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和示范区党工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要加大督察力度,对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加强公众监督。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排污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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