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的政策背景
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明确了排污口监管的目标任务及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监督管理工作要求,2022年12月,生态环境部与水利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2023年2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9号),要求全面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为满足新形势新要求,更加科学、精准、有力地推动美丽济源建设工作,制定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目的意义
排污口管理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的有力抓手,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具有重要作用。
三、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2.《生态环境部与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9号);
4.《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
5.《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
四、主要内容解读
本《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目标任务、重点工作、规范管理、保障措施5大部分。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为工作原则,全面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为示范区生态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2023年底前,完成全域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排污口排查,并完成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域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
2025年底前,完成全域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全域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
(三)重点工作
主要包括排污口排查溯源和分类整治两部分。进一步明确排查对象,在排查溯源部分,一是要深化入河排污口排查,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原则,结合历次排查成果,精心组织、全面推动、深入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二是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通过溯源,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在分类整治部分,一是明确整治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二是科学规范推进整治,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推进责任主体落实整治任务。
(四)规范管理
严格监管部分主要包括规严格范审批、强化监督管理、严格环境执法、加强信息化管理三部分。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并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原则,统筹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规入河排污口依法予以严厉查处。筹划建立济源示范区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与示范区河长制管理系统互联互通。
(五)保障措施
包括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严格考核问责、加强公众监督四部分。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示范区统筹、镇(街道)抓落实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要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相关职责。要建立激励问责机制,依托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和示范区党工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加大督察追责力度。要加强公众监督,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
解读单位和联系人
本实施方案由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解读。
解读人:李琦,政策咨询电话:6633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