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费共治办法(试行)》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8月1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费共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落实《河南省保障税收服务发展条例》,全面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依法规范税费数据共享,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协税护税职能,构建“以数治税”的税费征管新格局,结合示范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费,是指示范区税务局征收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税费共治,是指在示范区内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税费管理和服务需要,加强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司法保障,与税务部门开展税费数据共享、疑点核查和风险应对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税费共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财税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司法保障、技术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费共治工作专班(见附件1),由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财政局和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指导、协调本单位税费共治工作。
税费共治工作专班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明确行政区域内部门、单位税费共治相关职责;
(二)研究税费共治工作办法和措施;
(三)对税费共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四)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事项。
第五条 税费共治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示范区财政局,负责税费共治日常工作,落实工作专班的决定,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共治工作,定期或实时与税务部门共享税费关联信息,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征收管理共治工作。
示范区税务局根据各部门履职需要,定期或实时与各部门共享税收征管信息,支持和服务各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和决策。
第二章 税费共治职责
第七条 部门协作的具体职责:
(一)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应当协助税务局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依法规范数据管理,实施相关税费数据集中,开展税费数据共享共用。
(二)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协助税务局加强重点领域税收风险防控和监管,加强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虚开骗税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的监督检查,完善预防性制度措施。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应加强与税务局社保、医保信息共享,推进缴费方式改革,支持协助税务局开展征收管理工作。
(四)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信息和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在税务局认定纳税人、缴费人是否具有税费优惠资格时,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协助或出具书面意见。
(五)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与税务局的信息交换、联动执法、协同监管,协助税务局加强对企业、个人办理股权变更、重组、破产登记环节的税收控管;企业注销时,应当查验企业税费清算证明。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与税务局的房产土地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屋交易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办税等方面的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研究推广房地产交易税收一体化管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验与该不动产相关的完税凭证、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经查验已经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权属登记。
(七)交通运输局应当协助税务局加强对交通运输业及危化品运输的税收管理,与税务局强化数据共享与分析应用。
(八)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相关单位应当与税务局建立信息传递、复核反馈等协作机制,保障本市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的征收管理。税务局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单位复核反馈。
(九)商务局应当配合税务局推动全国发票电子化改革。
(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为税务局查询本地工程造价信息提供协助,在税务局对房产扣押、查封、拍卖及开展建筑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时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予以协助。
(十一)税务局因涉税财务价格不明、有争议或其他原因需要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价格主管单位)协助认定的,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予以协助。
(十二)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应当持续完善加油站税控云平台建设,强化数据分析利用。
(十三)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涉税涉费违法违规事项时,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将依法应当由税务局处理的事项及时移送税务局,并在工作中予以协助。
(十四)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应当与税务局加强税务统计标准与国家统计标准的衔接。
(十五)公安局应当与税务局健全完善联合办案机制和税警联合协作机制,依托税警协作指挥平台,实现税务、公安部门涉税涉费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
(十六)财政局应当加强与税务局联动,协助税务局维护税费征管秩序,落实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制度措施,推进税费征缴方式改革,规范税费缴纳行为。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分行应当协助税务局开展纳税人账户查询、税费缴库、对账、退库等工作,如发现异常或违规企业,及时向税务局进行通报,并联合开展监管。
(十八)教育体育局应当协助税务局加强对各类教育机构的税收风险防控和监管。
(十九)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和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当与税务局建立信息定期传递机制,及时向税务局传递已划转非税收入项目的费源信息,共同做好各项非税收入的规范征缴工作。
(二十)依法接受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的受托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不征、少征或多征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延迟解缴税款。
第八条 社会协同职责包括:
(一)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行业税费政策培训和纳税缴费咨询指导,解决行业普遍性涉税涉费问题。
(二)发挥涉税涉费中介组织专业服务作用,支持第三方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纳税遵从、提高征管效能方面的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
(三)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税法宣传,把税法宣传纳入各级普法规划,推进税费法律法规进机关、进校园、进社会、进企业,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缴费意识。
第九条 司法保障职责包括:
(一)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税务局、公安局的联系沟通,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平台,畅通信息渠道,发现负有税费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在办理涉税涉费案件过程中,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规范企业税费管理,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
(二)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济源市人民法院应当与税务局建立强制执行与税费征缴协调机制、破产企业涉税涉费问题协同处理机制和民间借贷判决信息交换机制。在办理案件时,发现涉及税款征收、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事项的,应当及时通知税务局参加,保障国家税费收入及时入库,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第十条 商务局、济源海关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强化国际税收及对外贸易合作,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深化跨境利润水平监控和反避税调查;协助税务局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便利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实现对外贸易促稳提质。
第十一条 本章未列举的负有税费共治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税费管理工作需要,加强数据信息交换,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涉税涉费配合业务。
第三章 税费数据共享
第十二条 税务局履行税务管理等职责时,需要依法调查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涉税涉费当事人与纳税缴费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向税务局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局应当加快融入数字政府建设,在确保数据安全的条件下,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经济社会管理需要,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税收相关数据等信息,并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机制。
第十三条 涉税涉费数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财政局、税务局制定(见附件2),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税费数据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数据。
涉税涉费信息按照其产生的生命周期,按月(季、年)或者实时进行传递共享;税费信息的具体范围、方式、格式、标准等,由财政局、税务局与相关部门(单位)协商确定;本条未列举的税费信息,根据实际需要由财政局、税务局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示范区管委会应加强对税费征收管理共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税费共治工作纳入管委会工作督查范围,对负有税费共治的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税费共治情况和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通报督查结果。
第十五条 税费共治工作专班协调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税费共治职责,定期召开会议,通报税费共治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收集意见建议,统筹推进税费共治工作。
第十六条 税费共治工作专班实行联络员制度。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负责税费共治工作,承接协调本部门(单位)所有相关税费共治工作事项,实时处理解决相应问题。
第十七条 财政局应建立完善税费共治经费保障机制,对税费共治机制的运行提供经费保障,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税费共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税费共治工作专班应当规范税费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建立健全税费信息传递机制,督促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共享交换税费信息。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共享流程,利用政府统一建设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建立常态化数据互联共享机制。
第十九条 税费共治工作专班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安全责任制度。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保密安全职责,明确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双方的义务和责任,防止数据泄露、滥用、篡改,防范网络攻击入侵、非法访问,保证不将共享数据提供给第三方,防止共享数据违规截留和商业化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当依法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法律法规规章对数据共享安全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税务局应当完善涉税涉费信息分析应用机制,加强统计分析,强化分析应用成果,定期向税费共治工作专班汇报相关信息提供、分析和成果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未履行保密义务或违规使用税费数据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准确提供税费信息造成税费收入损失的,对相关部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费共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2.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涉税涉费共享数据目录
附件1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费共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为进一步提升税费征收效率和财税管理水平,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促进涉税涉费信息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形成“政府主导、财税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司法保障”的税费共治体系,经示范区管委会研究,成立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费共治工作专班,现将税费共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明确如下:
组 长:赵 山(管委会副主任、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成 栋(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刘慧华(示范区财政局局长)
袁卫东(示范区税务局局长)
成 员: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督查局、审计局、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济源市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教育体育局、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残疾人联合会、济源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济源监管支局、国网济源供电公司、济源北控水务有限公司、济源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各开发区和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
示范区税费共治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示范区财政局,承担工作专班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示范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研究提出全区税费共治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建议,制定完善涉税涉费信息目录,推广应用税费共治信息系统,加强涉税涉费信息分析利用,规范涉税涉费信息安全管理,开展税费共治督导考核,组织税费共治宣传培训等。税费共治专项工作完成后,示范区税费共治工作专班自行撤销。
附件2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涉税涉费共享数据目录
序号 | 单 位 | 数据目录 | 备 注 |
1 | 示范区财政局 | 1.政府对企业的奖励情况 | |
2.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拨付信息 | |||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信息 | |||
4.发行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信息 | |||
5.监管企业产权转让、无偿划转等信息;监管企业集团名录以及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名录等信息;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核定方案等信息 | |||
6.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2 | 示范区公安局 | 1.车辆登记信息及每年各种车辆保有量 | 8项内容涉及到公民个人信息、以及侦办案件有关规定,如需查询严格遵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和保密规定 |
2.机动车驾驶证发放信息 | |||
3.涉及税费自然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 |||
4.驾校信息大(小)车考试合格率统计 | |||
5.外籍人员登记信息 | |||
6.住宿业信息 | |||
7.烟花爆竹、炸药备案等信息 | |||
8.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3 | 河南省济源 中级人民法院 | 1.企业重组、破产登记信息 | |
2.涉税经济行为判决信息 | |||
3.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4 | 济源市人民法院 | 1.企业重组、破产登记信息 | |
2.涉税经济行为判决信息 | |||
3.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5 | 示范区司法局 | 1.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 | |
2.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6 | 示范区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 | 1.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7 | 示范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信息 | |
2.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 |||
3.药品经营企业信息 | |||
4.药品生产企业信息 | |||
5.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信息 | |||
6.股权转让、变更信息 | |||
7.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 |||
8.企业处罚信息 | |||
9.更换和维修加油机等信息 | |||
10.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8 | 示范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土地征用信息 | |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3.矿山、地下热水、矿泉水许可及开采、转让等资源许可信息 | |||
4.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等信息 | |||
8 | 示范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经批准临时占地等信息 | |
6.改变原占地用途等信息 | |||
7.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等信息 | |||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 | |||
9.矿产资源许可信息 | |||
10.新增占用林地审批情况、缴费通知等信息 | |||
11.土地出让面积变更信息 | |||
12.土地损毁、土地复垦、草场使用及其他涉税涉费等信息 | |||
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 | |||
14.土地地籍、不动产登记信息 | |||
15.土地转让信息 | |||
16.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9 | 示范区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等信息 | |
2.项目投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 | |||
3.年度重点工程立项、招标、付款等信息。 | |||
4.地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等相关统计数据 | |||
5.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10 | 示范区商务局 | 1.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企业备案登记信息 | |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 | |||
3.年度境外投资企业信息 | |||
4.外资企业股权变更信息 | |||
10 | 示范区商务局 | 5.引进外资项目信息 | |
6.新增加油站数据信息 | |||
7.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11 | 示范区 退役军人事务局 | 1.退伍军人就业安置、自主创业和联系方式的相关信息 | |
2.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12 | 示范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建筑施工许可信息 | |
2.施工工地台账信息 | |||
3.建筑施工扬尘数据等信息 | |||
4.物业公司登记信息 | |||
5.保障房和棚户区(含危旧房)改造项目信息 | |||
6.建筑工程经济指标 | |||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信息 | |||
8.竣工备案登记信息,开发项目的初始产权证明 | |||
9.市政工程项目信息 | |||
10.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等信息 | |||
11.经适房需补缴的土地价款的费源等信息 | |||
12.无证排放污水处理处罚等信息 | |||
1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费额、补缴、退费等清册以及欠费征收等信息 | |||
14.人防结建工程信息(非涉密工程) | |||
15.城镇垃圾处理费费源信息 | |||
12 | 示范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6.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信息 | |
1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 | |||
18.自然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信息 | |||
19.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13 |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 1.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信息 | |
2.排污许可证信息 | |||
3.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罚决定等信息 | |||
4.环境违法处罚信息 | |||
5.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 | |||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信息 | |||
7.土壤污染信息 | |||
8.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14 | 示范区水利局 | 1.水土保持补偿费核定、缴纳情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 |
2.违规取水处罚等信息 | |||
3.河道采砂信息 | |||
4.取用水户信息和取水许可证信息(非涉密) | |||
5.水利在建工程项目登记、建设进度及工程款结算信息 | |||
6.建筑施工项目取用水信息(疏干排水工作) | |||
7.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15 | 示范区交通运输局 | 1.外地车辆从事运输业务备案、驾校培训等信息 | |
2.道路规划、建设和管理等信息 | |||
3.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发放、变更、注销等信息 | |||
4.普通公路建设、维护项目信息 | |||
5.水运建设项目信息 | |||
6.船舶保有数量信息 | |||
7.高速公路建设、维护信息 | |||
8.车辆信息 | |||
9.交通运输企业登记信息 | |||
10.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16 | 示范区民政局 |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 | |
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利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 |||
3.本级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 | |||
4.本级管理的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 | |||
5.福利彩票网点数量登记,销售及兑奖等信息 | |||
6.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17 | 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就业创业证》发放等信息 | |
2.各类培训机构等信息 | |||
3.缴费人社会保险参保、变更、注销等信息 | |||
17 | 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劳务派遣信息 | |
5.培训机构登记信息 | |||
6.就业登记/注销信息 | |||
7.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等信息 | |||
8.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18 | 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 1.企业医保参保、变更、注销和核定等信息 | |
2.医院、药店销售药品后医保结算金额信息 | |||
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等信息 | |||
4.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19 | 示范区农业农村局 |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信息 | |
2.规模化养殖户名单、养殖数量等信息 | |||
3.农产品种类、产量(捕捞量)、产值等信息 | |||
4.农产品收购价格信息 | |||
5.易返贫致贫户(监测对象)信息 | |||
6.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20 | 示范区教育体育局 | 1.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变更和注销等信息 | |
2.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等信息 | |||
3.幼儿园和民办(私立)学校信息 | |||
4.本部门掌握的其他相关体育比赛等信息 | |||
5.体育运动场馆租赁信息 | |||
20 | 示范区教育体育局 | 6.体育彩票网点登记、销售及兑奖信息 | |
7.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21 | 示范区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1.大型营业性演出等其他重要文化活动信息 | |
2.旅行社设立许可等信息 | |||
3.文化市场行业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等信息 | |||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 | |||
5.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 |||
6.文艺表演团体 | |||
7.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22 | 示范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 1.医疗机构审批、变更和注销信息 | |
2.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23 | 示范区 残疾人联合会 | 1.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等信息 | |
2.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24 | 示范区应急管理局 | 1.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延期及注销等信息 | |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信息 | |||
3.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25 | 示范区审计局 | 1.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税线索等信息 | |
2.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26 | 示范区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1.政府采购涉税信息 | |
2.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 | |||
26 | 示范区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3.国有土地矿业使用权招拍挂、出让信息 | |
4.产权交易及其他交易事项信息 | |||
5.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27 | 示范区 工业信息和科技局 |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 | |
2.研发项目登记信息 | |||
3.科研项目立项及经费信息 | |||
4.企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信息 | |||
5.科技产业园区信息 | |||
6.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信息 | |||
7.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研项目鉴定信息 | |||
8.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28 |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济源监管支局 | 1.银行的基本信息和经营情况 | |
2.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和经营情况 | |||
3.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29 | 济源海关 | 1.出口企业登记信息 | |
2.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30 | 中国人民银行 济源市分行 | 1.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31 |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1.集体土地(房产)租赁信息 | |
2.临时占地信息 | |||
3.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32 | 国网河南省 电力公司 济源供电公司 | 1.相关企业、个人的用电等信息 | |
33 | 济源北控水务 有限公司 | 1.相关企业、个人的用水等信息 | |
2.自来水管网建设项目、维护项目信息 | |||
34 | 济源市水利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 | 1.相关企业、个人的用水等信息 | |
2.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 |||
35 | 济源中裕燃气 有限公司 | 1.相关企业、个人的用气等信息 | |
2.燃气管网建设项目、维护项目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