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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费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时间:2024-08-14

根据《河南省保障税收服务发展条例》(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  公告  第15号)有关规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制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费共治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5年,济源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济源市综合治税的实施意见》(济政〔2015〕19号)),为综合治税工作的深入推进提供了制度保障。2021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代税收工作提出了“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宏伟蓝图。2023年9月,河南省印发《河南省保障税收服务发展条例》,对部门协作、数据赋能、征管与服务提出新要求。

二、制定情况

为贯彻落实好上级工作要求,全面提升以数治税、管费能力,充分借鉴周边地市工作做法,结合济源实际,示范区财政局联合税务部门研究起草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费共治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示范区有关单位和各开发区、镇(街道)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个部分,即总则、税费共治职责、税费数据共享、保障措施、附则。

(一)总则。主要内容为《办法》出台依据、税费共治范围和组织机制。明确应当成立税费共治工作专班,负责指导、协调行政区域内税费共治工作。

(二)税费共治职责。主要内容为明确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等职能部门协作的具体职责,行业协会、涉税涉费中介组织的社会协同职责,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司法保障职责,商务、海关等部门的国际税收合作职责。

(三)税费数据共享。主要内容为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税务部门履行税务管理等职责,向税务部门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明确涉税涉费数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税务、财政部门制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税费数据目录,按照其产生的生命周期,按月(季、年)或者实时进行传递共享,税费信息的具体范围、方式、格式、标准等,由财政、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单位)协商确定。

(四)保障措施。主要内容明确税费共治工作专班有关部门人员、经费、机制、保密责任、监督考核等制度保障。明确税费共治实行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设立完善的税费共治经费保障机制、税费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和数据共享安全责任制度。税务部门应当完善涉税涉费信息分析应用机制,加强统计分析,强化分析应用成果,定期向税费共治工作专班汇报相关信息提供、分析和成果等情况。

(五)附则。主要内容为《办法》实施起始时间。

四、政策解读部门

解读机关: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

解读人:王晶晶

联系电话:0391-691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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