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市政府>政府公报>2017年第1号(总第25号)>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索 引 号: 005691947/2017-00060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7〕14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济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7-02-28 发布时间: 2017-02-28
关于印发济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8日



济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救助问题,通过给予受害人家庭应急性、过渡性的一次性困难救助,帮助受害人家庭缓解基本生活困境,化解交通事故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4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及时救助原则。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开展救助工作,确保有困难的受害人家庭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第三条  适度救助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合,及时提供转介服务。

第四条  公正救助原则。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规范救助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给予的财政补助;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市级拍卖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所得款:

(四)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五)社会捐款;

(六)救助基金孳息;

(七)其他资金。


第三章   救助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救助对象。户籍在济源市的居民或在济源市居住两年以上的居民,在济源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受害人。

第七条  救助条件。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亲属可提出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

(一)受害人为其家庭主要生活来源;

(二)受害人及其具有扶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

(三)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行为中受害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

(四)受害人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的。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已通过诉讼等途径获得民事赔偿的;

(二)可通过诉讼等途径获得赔偿,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责任人赔偿的;

(三)通过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四)生活困难非道路交通事故原因所导致的。

第八条  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和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按照附件1所列情形分档进行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主体。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由受害人提出;受害人直接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近亲属提出;受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

第十条  申请时限。受害人经有资格的鉴定部门鉴定为伤残的,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自鉴定部门出具伤残鉴定结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受害人死亡的,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书(见附件2);

(二)受害人身份证明。若申请人为受害人近亲属的,除提供身份证明外,需提供受害人授权委托书或与户籍地村(居)委会等出具的受害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具备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伤残鉴定结论;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证明;

(五)受害人户籍所在地、暂住地村(居)出具的受害人为其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且生活困难的证明;

(六)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受理审核。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由济源市交警部门负责受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交警部门在收到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对受害人是否符合救助情形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救助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审核意见书(见附件3),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农机事故受害人的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按照以上程序负责受理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批复。依据交警部门的审核意见,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依据伤者伤残等级和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确定一次性困难救助金额,并通过救助基金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公示救助对象有举报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资金发放。公示期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转至受害人或申请人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救助情况应告知处理该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

第十五条  监督措施。其他部门和个人提供虚假票据、证明、材料和法律文书骗取救助基金的,应予以追缴,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前款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不得重复申请一次性救助。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

救助标准

2.济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

救助申请书

3.济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

救助申请审核意见书



主办:市财政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一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印发


扫一扫
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