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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5-00289 主题分类: 消防
发布机构: 消防救援支队 发布时间: 2025-11-17
标  题: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GB 35181—2025)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GB 35181—2025)

1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规则。

本文件适用于建筑及场所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30000.1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 部分:通则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72 冷库设计标准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XF 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8624、GB25506、GB30000.1、GB50016、GB50072、GB50074、GB50084、GB50116、GB50156、GB50222、GB50974、GB55036、GB55037、XF703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重大火灾隐患 majorfire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2

公共娱乐场所 occupancyforpublicamusement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

注:包括但不限于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经营性健身、休闲场所。

3.3

公众聚集场所 occupancyforpublicgathering

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

注: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3.4

人员密集场所assemblyoccupancy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注: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等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等儿童活动场所,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5

儿童活动场所 occupancyforchildren’sactivity

供12 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

注:包括但不限于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

3.6

老年人照料设施 carefacilityfortheaged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床位总数或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 床(人)的老年人建筑。

注: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不包括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3.7

劳动密集型企业 labor-intensiveindustrialmanufactory

生产厂房或仓库具有丙类火灾危险性,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作业人数超过50 人,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 m2 的生产制造类企业或具有分拣、加工、包装作业功能的仓储物流类企业。

3.8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occupancywithflammableandexplosivehazardoussubstance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输运、经营等场所。

注:包括厂房、装置、库房、储罐(区)、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的储存(储配)站、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

3.9

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 occupancywithmultiplemanufacturingandcommercialactivity

集餐饮、住宿、娱乐、商业、文化、体育、培训等两种及以上功能于一体的经营场所;通过自营、分租、转租形成,兼具生产、储存多功能于一体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厂房和仓库。

4 判定规则

4.1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应依次按下列步骤进行:

a)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b) 按照第5 章规定的直接判定要素进行直接判定,符合任一判定要素即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c)按照第6 章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进行综合判定,同时符合其中6 项(含)以上判定要素即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同一判定要素重复出现的按1 项计算;

d) 对照 4.2 排除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

4.2下列情形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或作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

a)消防技术标准修订引起,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b) 建筑、场所已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且经现场检查确认无现实火灾风险;

c)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消除,且当场整改完毕。

5 直接判定要素

5.1建筑或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除特殊工艺要求外,甲、乙类生产场所或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b)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公共疏散楼梯间的地下与地上部分未进行防火分隔;

c)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影响疏散的栅栏、卷帘门;

d) 高层建筑、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的数量不符合GB55037、GB50016的规定,或安全出口被完全占用、堵塞、封闭;

e)高层建筑、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GB55037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固定灭火设施,或已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判定规则应符合附录 A);

f)人员密集场所采用金属夹芯板搭建且金属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 A 级;

g) 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内部装修、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GB50222的规定;

h) 冷库的防火分隔措施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GB50016、GB50072的规定;

i) 多产权建筑,具有多个使用方的甲、乙、丙类厂房或仓库,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明确统一管理单位或管理人;

j) 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电池生产、储存场所或储能电站防火间距不足,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或未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或自动灭火系统。

5.2公共娱乐场所、宾馆、商店及集贸市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原有防火分区面积被改变,大于GB55037的规定值;

b) 违反GB55037的规定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c)安全出口的数量不符合GB55037、GB50016的规定,或安全出口被完全占用、堵塞、封闭;

d) 未按GB55037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固定灭火设施,或已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按照附录 A 判定为不能正常运行;

e) 消防救援口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3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 儿童活动场所和老年人照料设施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 GB55037的规定;

b) 安全出口的数量不符合GB55037、GB50016的规定,或安全出口被完全占用、堵塞、封闭;

c)避难间的设置不符合GB55037、GB50016的规定;

d)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未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e) 未按GB55037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固定灭火设施,或已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按照附录 A 判定为不能正常运行;

f)消防救援口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4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厂房、仓库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厂房、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

b) 厂房、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及设施未按GB50016的规定采取防爆泄压技术措施;

c)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不符合GB55037的规定;

d) 未按GB55037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固定灭火设施,或已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和固定灭火设施按照附录 A 判定为不能正常运行。

5.5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民用建筑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b)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c)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d)在地下建筑、建筑 的地下室、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 内违规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e)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未按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6 综合判定要素

6.1 总平面布置

6.1.1 未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

地被堵塞、占用。

6.1.2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6.1.3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6.2 耐火等级、防火分隔与装修装饰

6.2.1 厂房、仓库的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隔措施与其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匹配。

6.2.2原有防火分区面积被改变,且大于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6.2.3设置在住宅建筑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或充电场所与建筑的采光通风井、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2.4 用于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门、防火卷帘损坏。

6.2.5高层建筑幕墙未在楼板处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6.2.6高层建筑电缆竖井未在楼板处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6.2.7地上人员密集场所内部装修、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GB50222的规定。

6.3 安全疏散

6.3.1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6.3.2 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安全出口被完全占用、堵塞、封闭。

6.3.3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疏散门损坏。

6.3.4疏散楼梯间、前室的室内装修材料未采用不燃材料。

6.3.5未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3.6 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符合 GB55037的规定。

6.4 消防设施

6.4.1未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或不能正常使用。

6.4.2未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或室内消火栓系统,或不能正常使用。

6.4.3未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或不能正常使用。

6.4.4未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建筑防烟排烟设施,或不能正常使用。

6.4.5未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不能正常使用。

6.4.6 未按GB55037的规定设置消防电梯,或不能正常使用。

6.5电气

6.5.1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6.5.2 消防用电设备未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6.5.3 除按照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外,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的供电,未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或不能正常切换。

6.5.4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6.5.5 电气线路绝缘外护套有明显烧蚀、炭化、熔融等现象。

6.5.6 用 电设备 的接线端子处、插座 的插孔和端子处、照 明开关 的端子处有 明显烧蚀、炭化、熔融等现象。

6.6 消防安全管理

6.6.1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GB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

6.6.2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的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

6.6.3 消防水泵、高位消防水箱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等的进、出口部位应常开的阀门处于关闭状态。

6.6.4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窗、阳台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等障碍物且紧急情况下从内部无法开启。

6.6.5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救援口设置影响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6.6人员密集场所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在场所内部动火作业时未执行内部审批制度,或动火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动火作业现场未采取防火分隔和现场看护措施。

6.6.7人员密集场所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未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未定期依据预案开展消防演练。

附录A

(规范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判定规则

A.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A.1.1消防水泵(或泡沫液泵)采用自动控制、手动控制等方式均无法正常启动。

A.1.2 水泵控制柜未连接消防电源,消防电源故障,或控制失效。

A.2 自动灭火系统

A.2.1消防水泵(或泡沫液泵)采用自动控制、手动控制等方式均无法正常启动。

A.2.2 水泵控制柜未连接消防电源,消防电源故障,或控制失效。

A.2.3报警阀(或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无法正常启动。

A.2.4 气体灭火系统的启动装置采用自动控制、手动控制方式均无法正常启动或灭火剂净重小于设计储存量的90%。

A.2.5 瓶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启动装置采用自动控制、手动控制方式均无法正常启动。

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3.1 火灾报警控制器未连接消防电源,或消防电源故障。

A.3.2 火灾报警控制器操作控制按键失效、不能显示火警或故障报警、或不能发出声报警信号。

A.3.3消防联动控制器未连接消防电源,消防电源故障,或联动控制失效。

A.3.4报警总线断路、接地或短路等故障。

A.4判定规则

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判定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a) 建筑或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中的一种,存在符合 A.1~A.3 规定的情形数量为1 条及以上;

b) 建筑或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中的两种,分别存在符合 A.1~A.3 规定的情形各1 条及以上,合计为2 条及以上;

c)建筑或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别存在符合 A.1~A.3 规定的情形各1 条及以上,合计为3 条及以上。

参考文献

[1]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2]GB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 4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4]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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