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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1-00004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通〔2020〕4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
成文日期: 2020-12-31 发布时间: 2021-01-07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之规定,结合济源机构改革实际,经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单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1.济源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济源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济源市教育体育局

3.济源市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

4.济源市财政金融局

5.济源市审计局

6.济源市公安局

7.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济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9.济源市交通运输局(济源市邮政管理局)

10.济源市农业农村局

11.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源市知识产权局)

12.济源市生态环境局

13.济源市民政局

14.济源市司法局

15.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济源市水利局

17.济源市林业局

18.济源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9.济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济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1.济源市应急管理局

22.济源市医疗保障局

23.济源市消防救援支队

24.济源市残疾人联合会

25.济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6.济源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7.济源市新闻出版电影局

28.济源市国家保密局

29.济源市密码管理局

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市政府不再公布。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

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2016年6月22日济源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济政〔2016〕33号)同时废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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