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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6-00158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济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通〔2026〕1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成文日期: 2026-05-25 发布时间: 2026-05-26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强化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划定禁猎区,设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济源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从2026 年6 月1 日到2036 年5 月31 日止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止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驯养繁殖、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诱捕装置、猎套、猎夹、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装置;禁止使用无人机、热成像仪、激光打点仪、钢钎(俗称“牙签”)等新型设备实施搜寻、定位、追踪、猎杀野生动物等猎捕活动;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陷阱、网捕、捣巢等一切猎捕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禁止猎捕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林业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2026 年5 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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