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修订后的《济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6日
济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23号)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2022年5月26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入打好秋冬季重污染天气消除、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豫环委办〔2023〕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52号)
(三)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济源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根本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2.属地管理,联防联控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作联动,强化联合执法和区域联防联控协调、信息共享、重大项目会商、统一应急响应,实现区域协同减排。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工作,准确把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分级管控,精准减排
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细化企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5.广泛宣传,社会参与
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引导,公开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情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发布预警信息,邀请或积极转发省相关专家围绕重污染天气应对、预防进行深度解读和科普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六)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济源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方案(含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相关企业、单位的应急操作方案。
二、组织指挥体系
济源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委会办公室主任由主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市环委会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有关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市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我市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我市区域外、可能造成我市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日AQI为指标,按照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2.预警条件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接到国家或省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时,应当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预警发布
达到预警条件时,预警信息的发布由市政府授权的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市环委会办公室根据省级指令或我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会商研判意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黄色预警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批准,橙色预警报市环委会办公室主任批准;红色预警报市环委会主任批准。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市环委会办公室应当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确保应急响应措施在重污染过程发生前有效落实。
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日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预警信息发布后24小时内报省环委会办公室备案。
4.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要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四、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省级发布预警时,我市应当启动不低于省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二)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应急减排清单是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部门应加强清单标准化管理,每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清单修订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清单逐级审核机制。应急减排清单包括总表、工业源清单、扬尘源清单、移动源清单、协同供暖企业清单等。工业源清单应当实现涉气企业全覆盖,包括电厂、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扬尘源清单应当包含但不限于所有施工工地。移动源清单应当包含用车大户清单和货车白名单。
(3)应急减排清单包括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并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污染排放水平、所处区域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结合国家和我省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等有关要求,合理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当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当尽最大能力减排,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4)原则上不对电厂、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防止“一刀切”停产;对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以及我省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和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应当严格审批程序,纳入相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在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B级以上绩效水平,确保落实环保措施要求、环保设施完善并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允许其进行保障任务生产,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5)当预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可提前指导长流程钢铁、焦化、石灰窑、铸造用生铁、炭素、铅锌冶炼、水泥、烧结类砖瓦窑、建筑及卫生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平板玻璃、玻璃棉、玻璃纤维、电子玻璃,以及使用池窑的日用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炼油与石油化工、制药、农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通过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6)生态环境等部门应指导纳入我市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和施工工地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公示牌”。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其中,对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公示牌”应置于工业企业与施工工地入厂显眼位置。污染防治设施有减排余量的工业企业,可采取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方式,使减排比例达到实施方案要求(以预警前后自动监控数据核算为准),但不得过量喷氨造成氨逃逸超标,不得采取临时喷氨、喷氧化剂等方式干扰监测数据假减排。实施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备,市属企业操作方案报工业和科技创新和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市属以下企业操作方案报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施工单位操作方案按管辖分别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同时报所在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2.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党工委宣传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体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党工委宣传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有关部门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工业和科技创新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清单,严格督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工业和科技创新部门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电力部门严格管控企业电力调度。
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渣土运输车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涉及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我省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保障的运输车辆,由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相应政策,报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露天矿山停止开采、运输、修复等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
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的,经主管市领导批准后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标准》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确保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向省环委会办公室备案。
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三阶段以下排放标准和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依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车辆禁限行通告,对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其他减排措施。应当采取禁止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管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停止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施工作业等其他减排措施。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气环节停止作业。
3.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发展改革和统计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协同电力公司提请上级部门调节区域燃煤发电企业发电负荷,督促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分区域、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公交免费的基础上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绩效分级D级和按D级管理企业、错峰生产停产企业,停止新能源车以外的公路运输。
其他减排措施。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I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教育体育部门可根据实际污染浓度(日AQI达到500时)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有关部门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重污染天气限产、停产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除民生保障项目)禁止使用新能源以外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新能源以外的公路运输。管控清单企业减排措施为全部停产企业停止新能源车以外的公路运输。在保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和重大活动公务用车的前提下,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车停驶30%(不包括新能源车辆)。
(三)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信息公开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公开组织。
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党工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报告
市环委会办公室每日通过网络或传真向省环委会办公室报送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督导检查情况等内容。
5.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由市政府授权的市环委会办公室下达响应终止指令;按照全省联防联控要求启动预警的,根据省环委会办公室下达的指令,结合我市重污染天气实际下达本级响应终止指令。
五、总结评估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重点管控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环委会办公室应在5日内组织开展对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措施落实以及应对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省环委会办公室报告。重点管控企业将重污染天气预警措施落实、应对效果等情况于2日内报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将本单位及监管对象措施落实、应对效果等情况于3日内报市环委会办公室。
市环委会办公室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于每年5月底前报省环委会办公室。
六、应急保障
我市将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同时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实施方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水平;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七、监督问责
省环委会办公室和市环委会将对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人法律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含弄虚作假,逃避减排责任)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按相关程序进行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移出保障类清单。
八、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20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单位及职责
附 件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单位及职责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由市环委会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单位。各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具体职责如下:
一、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要求制定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党工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三、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调度工作,协调督促全市燃煤发电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商务部门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油库、加油站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指导油库、加油站制定操作方案并监督落实。
四、教育体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五、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开展绿色化改造工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组织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
六、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车辆限行、烟花爆竹禁限放等措施并组织落实。
七、财政金融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八、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非煤矿山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监督落实。
九、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市环委会办公室报告预警建议,并根据市环委会办公室指令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制定工业建设项目、物料仓储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制定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落实。
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施工工地工程机械管控以及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餐饮服务业油烟控制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十一、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施工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汽修企业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指导汽修企业制定操作方案并监督落实。
十二、水利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指导施工单位制定操作方案并监督落实。
十三、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和重污染天气期间农业机械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十四、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诊疗措施并组织落实;配合党工委宣传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十五、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煤质抽检、油品抽检实施方案,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广告喷绘、喷涂、大型图案、图像写真行业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指导涉及单位制定操作方案并监督落实。
十六、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煤矿企业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指导煤矿企业制定操作方案并监督落实。
十七、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十八、国网济源供电公司:负责管控企业“一户一卡”填报和用电量监测,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供用电量信息,积极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十九、济源新闻传媒中心:负责协助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广播电视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十、燃气供应企业:负责对用气企业用气量调度,配合相关部门采取相应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