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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4-00346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管办〔2024〕27号
标  题: ​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报送管委会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8-26 发布时间: 2024-08-30
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报送管委会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落实报送管委会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会同审查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提请管委会审议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的,要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主体

报送管委会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初审,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审查程序

(一)起草单位要依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对提请管委会审议的政策措施开展初审,并将有关材料送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

(二)起草单位要向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所需材料: 

1.政策措施草案;

2.起草说明;

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及具体规定;

4.公平竞争审查表;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材料不完备、不规范的,起草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退回。

(三)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出具书面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并反馈起草单位。

(四)起草单位要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对政策措施进行修改完善。

(五)起草单位报送示范区管委会的政策措施需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在向示范区司法局提交合法性审查材料时,要附具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示范区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发现报送示范区管委会的政策措施应经公平竞争审查但未进行审查的,要告知起草单位补充提交,或者予以退回。

(六)起草单位在向示范区管委会报送政策措施的公文中,要附具本单位的公平竞争审查表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并说明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要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审查时限

报送管委会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自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公平竞争审查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查材料补正的,自提交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公平竞争审查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有关要求

(一)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依照《条例》和本通知要求及时报送材料,严格执行审查程序等工作要求,不得以征求行政机关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公平竞争审查。

(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统筹负责报送示范区管委会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规范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三)报送示范区管委会的政策措施应经公平竞争审查但未进行审查的,或者未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的,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退回报送单位或者要求补正材料。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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