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源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济政办〔2025〕5号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源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济源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5月15日
济源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在保持历史建筑核心价值的基础上,鼓励活化利用。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普查、推荐、保护、修缮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 历史建筑保护资金可用于下列用途:
(一)历史建筑的普查、认定、测绘建档、标牌制作;
(二)历史建筑的修缮或补助;
(三)历史建筑的抢险加固;
(四)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认定
第九条 具有一定完整性和真实性,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居住、公共、工业、农业等各类建(构)筑物,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能够反映济源发展历程,体现传统文化、民族特色、地域特征或时代风格;
(二)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
(三)建筑材料、结构、施工工艺代表一定时期建筑设计风格和建造科学技术;
(四)在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或象征性,具有群众心理认同感或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具有其他价值特色的。
第十条 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推荐、申报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对申请的历史建筑进行现场核定,对符合历史建筑标准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征求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拟定历史建筑名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撤销。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历史建筑本体不存在或者损毁后无法修复的,或因法定事由需要对历史建筑进行撤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调查和审核,提出拟撤销意见,向社会公示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撤销,并报省住建厅、省文物局备案。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不可移动文物的,自公布之日起从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中撤销,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新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后,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先予保护。
市政府应组织、鼓励、倡导对全市历史建筑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学术研究,宣传、推介济源历史建筑文化特色。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四条 历史建筑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对历史建筑设立保护标志牌,并完成测绘建档和信息采集,建立保护名录,形成“一栋一册”,建立历史建筑数据库。
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为历史建筑本体,历史文化街区外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体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告知书,明确保护要求和保护责任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第一责任人,应依法合理使用历史建筑,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负责历史建筑的日常保养、安全防范和修缮工作。
第十七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可申请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情况采取置换、收购、给予补贴等方式予以保护。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具备维护修缮能力而不进行维护修缮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可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维护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应编制修缮方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抢险保护措施,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应予以指导和协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管理工作中发现历史建筑存在损毁危险的,应及时通知并督促保护责任人采取抢险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历史建筑应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需要拆除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迁移方案、补救措施等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后,报省住建厅、省文物局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 对已公布的历史建筑,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应按照原址、原高度、原外观、原材料、原工艺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所有权人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历史建筑内不得从事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等。
第二十三条 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按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利用
第二十四条 历史建筑的修缮利用应遵循整体性、安全性、延续性原则,重点保护体现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不得损坏历史建筑的核心价值要素,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安全。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基金会、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服务或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和活化利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发挥其社会功能和文化价值。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将其用作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研究、传统手工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特色文化体验,开办展览馆和博物馆等特色经营活动或者公益活动,实现保护和利用协调发展。
鼓励研究历史建筑改造利用的技术和方法,探索对传统建筑植入现代功能、满足现代人消费需求,以利用促保护,积极培育新业态。
第二十七条 保护责任人利用历史建筑开展相关活动,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之后方可开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情况进行评估,督促和指导属地人民政府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利用和安全管理等日常巡查工作,并将历史建筑的保护状况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发现损毁危险的,及时通知保护责任人,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建立由规划、建筑、文物、历史、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对历史建筑确定、保护、利用和管理等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产权转让、出租时,出让人、出租人应在合同中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并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义务。
凡属私人所有的历史建筑,其所有人在买卖、转让、出租时,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其中,经市政府拨款修缮、维修、改善的历史建筑转让时,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损坏,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有关条款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发挥引领作用提升建设质效推进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解读
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先导和灵魂,正确认识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在工程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其引领作用,对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乃至整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无论是城市规划还是城市建设,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的需求,为人民创造更加幸福的美好生活;强调不但要搞好总体规划,还要加强主要功能区块、主要景观、主要建筑物的设计,体现城市精神、展现城市特色、提升城市魅力。这些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期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十四五”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回顾总结“十三五”时期行业发展成就,系统分析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全面部署“十四五”时期行业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对《规划》进行了解读。
问:《规划》出台的背景?
答:“十三五”时期,我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平稳,通过采取行业政策制定、组织模式创新、关键技术研发、国际交流合作等一系列举措,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规模进一步扩大,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设计建成一大批国家重点工程,方案独创性有所提升,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再上新台阶。2020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数量达2.4万家,从业人员440万人,营业收入7.2万亿元,利润总额2937.4亿元,科技活动费用支出1867.6亿元。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下,各项指标仍达到较高水平,较好完成了“十三五”规划的目标任务,为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和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完整居住社区建设、乡村建设行动等工作任务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带来了新机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指明了新方向。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推进,特别是数字技术与建筑业广泛融合和深度渗透,为行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新动力。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建筑师负责制等新模式快速发展,拓展了行业业务新空间。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对行业转型升级提出了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为指导和促进“十四五”时期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四五”规划体系相关工作安排,编制形成《规划》。
问:《规划》编制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规划》立足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定位,紧密结合推进行业绿色化、工业化、数字化转型的发展要求,以发挥工程勘察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引领作用为出发点,以解决当前制约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突出问题为落脚点,充分考虑行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聚焦行业发展,突出系统治理,强化综合施策,明确“十四五”时期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形势、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内容,指导未来5年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坚持了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强化勘察设计企业主体地位,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支持政策,科学推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
二是坚持规范约束、标准引领。坚持全文强制性规范的核心底线要求,强化质量安全和性能品质保障措施。以服务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目标,发挥技术方法类推荐性标准的创新引领作用,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释放创新空间,促进设计大国向设计强国的转变。
三是坚持品质优先、绿色发展。牢牢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坚持把品质作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的生命线,推动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面品质管理、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升行业技术和管理水平。贯彻落实绿色低碳理念,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绿色发展,助力工程建设绿色产业链形成和延伸。
四是坚持人才为本、创新驱动。充分发挥人才支撑作用,完善各层级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提升人才队伍综合能力。坚持创新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全局的核心地位,加强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动组织管理模式创新,提升勘察设计质量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问:“十四五”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目标主要包括什么?
答:“十四五”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目标分为总体目标、分项目标两个部分。
在总体目标方面。“十四五”时期,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稳步发展,规模持续扩大,效益显著提高,勘察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凸显。勘察设计相关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诚信体系初步建立,勘察设计质量得到充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绿色化、工业化、数字化转型全面提速,技术管理创新和综合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标准化、集成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持续助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在分项目标方面。在总体目标下,《规划》提出了“五个进一步”的分项目标,即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设计质量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才结构进一步优化、发展效益进一步提高。每个分项目标都提出了更为具体化的工作要求,将为检验《规划》实施绩效提供可比对的标尺。
问:《规划》提出了哪些重点任务?
答:《规划》紧扣“十四五”时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为主线,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加快推进科技和管理创新为引擎,持续优化市场环境,改革监管方式,保障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品质,增强发展活力。《规划》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行业发展需求,提出了7个方面的主要任务。
一是优化发展环境。针对勘察设计市场低价、无序、恶性竞争等问题,提出“稳步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营造健康有序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招投标管理制度,完善信用管理和协同监管机制”等举措,健全市场运行机制。
二是严守发展底线。针对勘察设计企业内部质量监管机制松散及政府监管方式单一、监管能力不强、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提出“加强建筑和城市风貌管理,完善勘察设计质量责任体系,创新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方式,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勘察设计质量保险制度”等举措,保障勘察设计质量。
三是提高发展质量。针对勘察设计领域贯彻新发展理念不强、引领作用发挥不足等问题,提出“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提升建筑绿色低碳设计水平,发挥绿色勘察基础作用,加强低碳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等举措,推进建筑业绿色低碳发展。
四是增强发展动力。针对勘察设计企业重经营、轻科研、创新动力不足、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提出“完善勘察设计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持续加强前瞻性技术研究,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增强方案设计原创能力”等举措,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五是提升发展效能。针对行业数字化转型意愿不强、自主可控BIM软件应用比例低等问题,提出“推进勘察设计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升级迭代,推进BIM全过程应用,推广工程项目数字化交付,积极推进智能化标准化集成化设计”等举措,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
六是完善发展方式。针对勘察设计企业业务模式单一、全链条整合能力弱的问题,提出“稳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推进建筑师负责制,进一步推行岩土工程专业体制”等举措,推进多元服务模式。
七是筑牢发展基础。针对行业人才吸引力下降、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提出“创新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壮大行业领军人才队伍,增强注册执业人员综合能力,加强行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等举措,优化行业人才培养体系。
问:下一步如何组织实施《规划》?
答:《规划》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规划》的贯彻实施,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要常抓不懈。实现《规划》目标,需要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各个市场主体、有关行业协会等多方面的协力配合、实干奋进。
一是细化目标任务。各地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对《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进行科学分解和精准细化,完善已经出台的本地区行业发展规划,为实施和推进《规划》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加强宣贯引导。各地要做好《规划》宣贯工作,加强对各市场主体特别是对行业骨干企业的引导和推动,统一思想,凝心汇智,合力推进《规划》的实施。
三是积极主动作为。各市场主体要结合实际积极主动贯彻落实《规划》各项工作任务,充分激发行业协会、企业和从业人员积极性,为实现《规划》目标,为推进我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携手同心,砥砺奋进,建功新时代。
强化设计引领,推进全过程标准化理念——《装配式住宅设计选型标准》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决策部署,将标准化理念贯穿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营维护全过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着力打造“1+3”标准化设计和生产体系,即编制1项行业标准《装配式住宅设计选型标准》(以下简称《标准》)、3项主要构件和部品部件尺寸指南(《钢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住宅装配化装修主要部品部件尺寸指南》)。《标准》于2022年4月1日正式实施。
《标准》为国内首部装配式住宅部品部件标准化设计选型标准,主要从正向的系统集成设计角度出发,解决标准化部品部件与前端设计衔接的相关问题,通过阐述如何通过标准化的部品部件进行结构、外围护、内装、设备与管线四大系统的集成设计,有效将建筑设计与部品部件选用结合。《标准》主要起草人、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郁银泉对《标准》内容进行了解读。
问:为什么要制定《标准》?
答:自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71号文《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装配式住宅在我国得到了大量应用,相关技术有了很大进步。但目前很多设计院仍然先按传统思路进行设计,然后再将其拆分为预制构件,缺乏对标准化设计、系统集成等装配式建筑设计理念的应用,实际工程存在大量非标准尺寸部品部件及接口,生产、施工效率受到了极大影响,标准化问题已经成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阻碍,亟须在设计理念层面对设计人员进行引导。《标准》的制定,旨在引领设计单位实施标准化正向设计,重点解决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与标准化构件和部品部件应用之间的衔接问题,为设计人员提供强有力技术指导,推广“少规格、多组合”的设计方法。同时,与3项主要构件和部品部件尺寸指南共同构建“1+3”标准化设计和生产体系,将全面打通装配式住宅设计、生产和工程施工环节,推进全产业链协同发展,通过明确通用部品部件的具体尺寸,逐步将定制化、小规模的生产方式向标准化、社会化转变,全面提升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设计和施工效率,推动装配式住宅产业向标准化、规模化、市场化迈进。
问:什么是设计选型?
答:设计选型,就是以装配式为代表的新型建造体系为基础,对技术体系、部品部件及其接口等进行比较、选择、优化、确定的设计方法,主要包含在四大系统层级进行设计选型、在部品部件层级进行设计选型和基于生产、施工等各个建造环节相关因素进行迭代优化三个层级。在四大系统层级主要选择技术体系和相应技术、完成集成设计,在部品部件层级主要选择部品部件及其接口。设计选型应由建筑专业牵头协同结构、机电、内装等相关专业,以整体项目为对象,综合考虑内外制约因素,通过技术体系和部品部件的选型,由浅入深、逐步完成装配式住宅的设计工作。
问:《标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标准》共分为8章。其中,“总则”和“术语”规定了《标准》的编制目的、总体原则、适用范围和相关术语的基本概念;“基本规定”对设计选型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设计选型的主要内容、部品部件及其接口的设计进行了深入规定;“建筑设计”给出了建筑设计的总体原则,提出模块及模块组合的设计方法,提出了平立面标准化和多样化设计的协调方法;“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和“内装修系统”从装配式建筑四大系统的角度分别结合其特征明确了体系、性能指标或部品部件的具体选型原则。
问:建筑专业在设计选型时应注意哪些设计要点?
答:作为龙头专业,建筑师首先应在整个住宅设计选型中充分发挥设计引领作用,从技术策划阶段开始,切实统筹各专业实现设计选型。建筑设计应采用模块和模块组合的设计方法,遵循模数及模数协调的基本原则,从前端有效协调建筑设计和部品部件的标准化。同时,平面设计应采用大空间的布置方式,立面设计应在标准化的基础上通过立面材质或色彩等实现多样化。对于卫生间、厨房、公共管道井等设备管线和部品集中的区域,应优先确定这些功能空间的尺寸。
问:结构系统设计选型要点是什么?
答:对于装配式住宅的结构系统而言,安全可靠、施工便捷、生产标准化程度高是其设计选型的核心目标。合理的结构系统选型,可以有效提高结构构件标准化程度,无论是构件预制生产还是现场施工安装,均能大幅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在技术策划阶段,就应该综合考虑地震烈度、设计高度、气候条件、加工单位的生产能力和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等因素选定适宜的结构技术体系。同时,结构专业应结合通用部件的选型,配合建筑专业进行建筑方案设计,优先选用标准化通用部件并考虑部件之间的接口和尺寸协调。
问:《标准》主要适用于何种结构类型?其设计选型分别有什么要点?
答: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是我国目前应用最为普遍的装配式建筑,《标准》主要适用于上述两种结构类型。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在选取结构体系和钢筋连接技术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保证装配式建筑质量,缩短装配式建筑周期,降低装配式建筑造价。在进行预制混凝土构件设计选型时,构件尺寸在生产、运输、吊装能力范围内宜大型化,在满足构造要求的前提下宜优选大直径、高强钢筋,楼板宜采用预应力技术,预制混凝土楼梯应采用通用部件。
钢结构体系的设计选型,主要以住宅高度为参考依据,如低、多层住宅主要为钢框架结构体系、冷弯薄壁型钢结构体系等,高层住宅可选用钢框架—中心支撑结构体系、钢框架—偏心支撑/屈曲约束支撑/延性墙板结构体系、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结构体系等。在钢构件设计选型层面,推荐选用性能优异的轧制型材,楼盖宜采用免拆模体系。
问:如何进行外围护系统的设计选型?
答:外围护系统设计应根据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及当地相关节能等政策要求确定其性能目标,作为外围护部品选型的依据。《标准》中的外墙围护主要针对墙身部分,分为基层墙、功能层和装饰层三部分,可选用一体化产品方案或分离式装配方案,不建议采用预制墙板结合外保温薄抹灰、现场抹灰以及现场贴瓷砖等做法。同时,外墙围护的设计选型应结合外门窗、外挑阳台、空调板等各类部品部件的布置以及各类材质、纹理的效果,展现出丰富多彩的立面效果。
问: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修系统的设计选型要点是什么?
答:装配式住宅机电部品和内装修部品需要分别与其他三大系统全面配合,并尽量与主体结构相分离。在部品设计选型时,需要明确关键设计安装参数及相关要求,优先选用质量稳定、品质高、耐用性强、健康环保、安装便捷、易更换和易维护的通用部品。机电部品应在方案设计的基础上进行选型,同时提出机电部品的空间使用要求,并在施工图设计阶段需重点解决接口问题;内装修宜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进行部品选型,所选部品应配套完善的系统解决方案。
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金融支持,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十四五”规划将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作为“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其中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金融支持,助力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对银行保险机构提出了哪些要求?
《指导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市场化为导向、以风险可控为前提、以多方协同为保障,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发挥各类机构自身优势。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要充分发挥优势,立足自身业务特点,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力度。二是把握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需求特点。银行保险机构根据自持类和非自有产权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特点,分别提供与需求相契合的金融支持。探索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特点的担保方式。三是建立完善内部机制。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优化金融服务组织架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服务专业化能力和水平。四是加强风险管理。遵循审慎稳健和安全性原则,做好融资主体准入管理,把控好项目风险,加强项目后续跟踪管理,严守风险底线。
三、《指导意见》对各地提出了什么要求?
《指导意见》对各地提出以下要求。一是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配套措施尽快落地。各地要尽快出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明确本地区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流程及工作要求等。二是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严厉打击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骗取银行保险机构优惠政策行为。三是做好项目准入管理。各地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制度,及时与银行保险机构共享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信息,定期向银行保险机构公布合格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和企业经营信息,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方可适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四、《指导意见》在金融监管方面有哪些支持措施?
银保监会多措并举,引领银行保险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金融支持。一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拓宽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三是加强风险管控,防范好相关金融风险。
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要求有哪些?
为指导地方规范有序推进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城市运管服平台”)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了《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指南》(以下简称《建设指南》),与《关于全面加快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的通知》一同印发实施。
问:发布《建设指南》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部署,按照《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在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加快建设城市运管服平台,推动城市运行管理“一网统管”。鉴于城市运管服平台融合了新的理念和新的要求,通过《建设指南》指导地方正确理解和把握平台建设原则、工作要求,规范有序、节约集约建设平台十分必要。《建设指南》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标准》,是现阶段全面建设城市运管服平台以及开展建设方案审查、平台实施和验收、平台运行维护和综合评价工作的基本依据和重要参考。
《建设指南》确定了国家、省、市三级平台的建设目标、建设原则、总体框架,明确了应用体系、数据体系、管理体系和基础环境建设的内容,提出了组织管理、实施步骤、方案评审、评估验收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问:《建设指南》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答:《建设指南》分为总则、建设要求、国家和省级平台建设、市级平台建设、项目管理共5章。
第一章“总则”,介绍了《建设指南》的编制背景、目的、定位以及适用范围,强调了《建设指南》适用于指导和规范国家平台、省级平台和市级平台的建设、验收、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建设要求”,明确了城市运管服平台的建设目标、建设原则与总体框架,强调通过搭建国家、省、市三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架构体系,实现对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状况的实时监测、动态分析、统筹协调、指挥监督和综合评价。
第三章和第四章“国家和省级平台建设”与“市级平台建设”,分别将国家和省级平台、市级平台的建设任务,按照应用体系建设、数据体系建设、管理体系建设和基础环境要求划分为4个主要建设内容,对每一个建设内容所对应的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解读,重点对城市运管服平台在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内容基础上增加的城市运行安全监测相关建设任务进行阐述说明。
第五章“项目管理”,主要从项目最初的方案编制、组织实施等全周期管理角度,对项目的组织管理、实施步骤、方案评审、评估验收与运行维护等作出明确说明,规范了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要求,确保项目建设运行实效。
问:省级平台、市级平台现阶段需要建设哪些系统?
答:省级平台主要对全省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工作开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价,现阶段应建设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监测分析、综合评价、决策建议、数据交换、数据汇聚、应用维护8个系统,省级可结合实际增加其他应用系统。
市级平台主要对全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工作开展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考核、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价,现阶段应建设业务指导、指挥协调、行业应用、公众服务、运行监测、综合评价、决策建议、数据交换、数据汇聚、应用维护10个系统,市级应结合实际增加其他应用系统。
问:如何建设运行监测系统?
答:当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监测工作仍存在统筹力度不够、监测手段模式落后、预警处置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城市基础设施领域运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建设运行监测系统,对于保障城市安全高效健康运行、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运行监测系统主要聚焦市政设施、房屋建筑、交通设施和人员密集区域等领域的安全运行,重点对防洪排涝、燃气安全、路面塌陷、管网漏损、桥梁坍塌等风险隐患开展运行监测,对城市运行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预警和处置,实现城市运行全生命周期监测管理。各地在建设运行监测系统过程中,要按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和《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标准》开展系统建设。在具体工作中,应充分利用已投入使用的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城市生命线工程监测系统建设成果,集约化建设。
问:如何建立综合评价系统?
答:城市运管服平台是开展城市运行监测和城市管理监督工作的基础平台,是各级党委、政府抓好城市运行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也是为市民提供精准精细精致服务的重要窗口,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城市体检等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城市运管服平台通过建设综合评价系统,建立城市运行监测、城市管理监督评价指标体系,推动评价数据采集自动化、评价方法科学化。通过综合评价,为城市更新提供决策建议。
省级、市级平台综合评价系统,应聚焦城市运行安全高效健康、城市管理干净整洁有序等管理目标,按照城市运行监测和城市管理监督评价相关工作要求和标准规范,完善综合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和评价工作机制,科学规范开展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的综合评价工作。
问:省级平台和市级平台的组织体系如何建立?
答:在省级层面,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发挥省级城市管理议事协调机构作用,统筹协调城市运管服平台建设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有序推进省级平台建设,加强运行和维护管理。明确省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监督工作牵头单位,配强专业技术团队负责省级平台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平台持续稳定运行。
在市级层面,为推动构建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城市运行管理“一网统管”工作格局,切实发挥城市运管服平台指挥调度、统筹协调、高位监督等作用,市级、区级可依托原数字城管监督中心、城市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等机构建立城市运行管理服务指挥中心;加强城市运行管理服务队伍建设,切实做好平台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问:如何保障城市运管服平台建设质量?
答:一是建立高效协同推进机制。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城市运管服平台建设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平台建设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加强平台建设顶层设计,落实平台建设资金,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保障平台建设顺利推进。
二是把好技术方案评审关。省级平台、市级平台建设技术方案应按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标准》制定。省级平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平台建设技术方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审查,也可根据需要委托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其他市级平台建设技术方案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城市运管服平台建设技术方案经专家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是把好平台评估验收关。省级平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平台建设完成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评估验收,也可根据需要委托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验收;其他市级平台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验收。
完整社区该怎么建? 来听专家观点,探地方实践
社区是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是惠民生、暖民心的关键环节。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两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聚焦群众关切的“一老一幼”设施建设,聚焦为民、便民、安民服务,发挥试点先行、示范带动作用,打造一批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社区样板,尽快补齐社区服务设施短板,全力改善人居环境,努力做到居民有需求、社区有服务。
政策介绍
试点工作自2022年10月开始,为期2年,围绕“完善社区服务设施、打造宜居生活环境、推进智能化服务、健全社区治理机制”四个方面展开。
完善社区服务设施方面。《通知》提出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幼儿园、托儿所、老年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适应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求,配套建设便利店、菜店、社区食堂、家政服务网点等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对新建社区,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集中布局、综合配建社区服务设施,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对既有社区,可结合实际确定设施建设标准和形式,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补齐短板。同时提出要统筹若干个完整社区构建活力街区,为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公共服务。
打造宜居生活环境方面。《通知》提出推进社区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建设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绿地,开辟健身休闲运动场所,同时做好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建设,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完善设施运行维护机制,确保设施完好、运行安全、供给稳定。
推进智能化服务方面。《通知》提出推进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智能家庭终端互联互通和融合应用。整合家政保洁、养老托育等社区到家服务,链接社区周边生活性服务业资源,建设便民惠民智慧生活服务圈。
健全社区治理机制方面。《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的社区协商机制,搭建沟通议事平台,推进设计师进社区,引导居民全程参与完整社区建设。开展城市管理进社区,有效对接群众需求。培育社区文化,凝聚社区共识,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
专家观点
《通知》印发后,受到社会普遍好评,点赞声不断。专家们这么说!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王凯: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生活环境、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更完善的社会保障等充满期待。通过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让老百姓住上满意的房子,生活在方便的社区,工作在美丽的城市,是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体现。两部门联合开展试点,推动建设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完整社区,符合新时代国家高质量发展与社区建设、基层治理的新要求,对于提升社区建设质量、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完整社区是为群众日常生活提供基本服务和设施的生活单元,是在居民适宜步行范围内有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健全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完备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充足的公共活动空间、全覆盖的物业服务和健全的社区管理机制,且居民归属感、认同感较强的社区。
此次两部门共同开展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聚焦社区服务设施、宜居环境、智能化服务、治理机制四方面内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通过试点,因地制宜探索完整社区建设方法、创新建设模式、完善建设标准,以点带面提升完整社区覆盖率,增进民生福祉,切实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适老建筑实验室王羽:
《通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完整社区的理念深刻践行到更广泛的基层民众生活中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社会意义。老年人与儿童是社区最常住的居民,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做到既“适老”又“适幼”是关键,应充分利用服务设施解决老年人与儿童的“急难愁盼”。
比如困扰社区老年人及儿童的“吃饭难”的问题,部分城市结合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等,因地制宜建设社区老年食堂、社区老年助餐点、长者饭堂等设施,为社区居民尤其是老年人与儿童提供助餐服务,切实解决了老年人最关切的问题,形成了广受社区欢迎的“老幼食堂”。再如公共活动场地方面,各地按照2022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试行)》,正在有序推动社区等不同层级和各类空间的适儿化改造,营造儿童友好成长环境,适当结合老年人与儿童的共性需求,经过创新的设计组织形式,可以一物多用,以不同时段、不同形式服务多个年龄段的人群,有效促进代际交流。
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教授、城市设计与城市更新学科团队于一凡:
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充分体现了新时代人民至上的发展理念,有力强化了社区对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价值。以社区体育健身场地为例,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相比,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明显不足,特别是缺少群众身边举步可及的健身设施。试点提出在社区公园、闲置空地和楼群间布局简易的健身场地设施,开辟健身休闲运动场所,将有力促进实现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全覆盖的发展目标。
济源市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项措施
问: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十三五”以来,济源建筑业总产值、建筑业增加值总体呈增长趋势,但近两年增速明显放缓,影响力逐年下降,建筑业产业贡献率、增加产业拉动率与全国水平差距很大。济源本地建筑企业数量持续增长,骨干企业优势明显,但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巨大。近年来,济源建筑业总产值大部分由二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完成。就建筑业产值平均水平而言,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3%。就建筑业增加值平均水平而言,济源平均水平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7%。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济源建筑业从业人员比例偏低,技术工人和专业人员数量不足。济源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普遍较低,承接业务较少。
出台支持措施,有利于加快推进济源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推动建筑业做大做强,有利于促进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
问: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文件共分为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措施、落实保障四部分,主要体现为十条措施。
十条措施分别为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吸引域外企业迁入、鼓励企业增产创收、支持创建优质工程、规划建设建筑企业总部基地、实施新型工程组织管理模式、加大科技创新、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加快培育壮大新时代建筑产业人才队伍。
其中,第一条“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主要是为了解决本地企业资质低,鼓励本地企业参与重大工程、留住税收等问题。第二条“吸引域外企业迁入”主要是为了引进外地先进管理经营经验,壮大我市建筑业。第三条“鼓励企业增产创收”主要是通过税收奖励鼓励企业增产创收、做大做强,壮大我市财税实力。第四条“支持创建优质工程”主要是鼓企业打造精品工程。第五条“规划建设建筑企业总部基地”是积极打造建筑企业总部基地专项措施,旨在通过打造总部基地,发挥基地经济优势,将建筑业打造成济源的特色经济、支柱产业。第六条“实施新型工程组织管理模式”目的是顺应建筑业总承包发包新模式,提升企业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和水平,培育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第七条“加大科技创新”目的是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建筑工业化技术协同发展。第八条“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目的是鼓励企业走出济源,更多承揽外地业务,增加域外税收。第九条“加大金融财税支持”是通过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扶持支持企业轻装前行,良性发展。第十条“加快培育壮大新时代建筑产业人才队伍”解决我市建筑业高层次人才匮乏,中坚力量不足,技术工人缺少的现状,是培育壮大新时代建筑产业人才队伍专项措施。
问:文件如何保障落实?
答:为了切实加强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济源市成立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纪工委监察工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统计、财政金融、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科技创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司法、电力等部门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