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9日示范区管委会第15次暨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济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6年7月21日公布施行。该《办法》共9章46条,是济源市首部垃圾分类专项政府规章,标志着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全面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为深化城市精细治理、人居环境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刚性制度支撑。
一、《办法》出台背景和依据
2021年,济源示范区印发《济源示范区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济区办〔2021〕13号),正式启动垃圾分类工作。近年来,济源市聚焦短板弱项,持续推进垃圾分类宣传,攻坚基础设施建设,相继开工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焚烧、餐厨垃圾处理、生活垃圾绿色分拣等配套项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显著提升。但仍存在管理体制不健全、各方责任不清晰、分类标准不统一、违规行为无约束等问题。
为解决上述难题,规范全链条处置流程、压实单位和个人主体责任,固化垃圾分类工作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济源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我市城市建成区内生活垃圾设施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收运、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根据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城市建成区范围为北至北环路,西至西环路,南至南环路经文昌南路转入S309,东至G208经济渎东路转入东环路,至北环路所合围的区域)
(二)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和重要部门的职责
序号 | 政府及部门 | 职责 |
1 | 市人民政府 | 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2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 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基层社会治理,指导督促开展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
3 | 居(村)民委员会 | 负责组织动员居(村)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推动源头减量。 |
4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指导检查和督导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
5 | 生态环境局 | 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后集中收集的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工作。 |
6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 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监审和处理费收缴标准制定等工作。 |
7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用地的规划和保障工作。 |
8 | 机关事务中心 | 负责指导推进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
9 | 商务局 |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生活垃圾中可回收部分的收集利用。 |
10 | 教育体育局、工业信息和科技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供销合作社 | 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
(三)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制度
《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单位和个人如何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进行了明确规定。
序号 | 垃圾种类 | 投放方式 |
1 | 可回收物 | 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回收设施,也可以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
2 | 有害垃圾 | 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由专门的回收经营者。 |
3 | 厨余垃圾 | 沥除水分和杂质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 |
4 | 其他垃圾 | 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
(四)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办法》第二十四条对各类区域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序号 | 管理区域 | 管理责任人 |
1 |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 | 本单位 |
2 | 聘请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 | 物业服务企业 |
3 | 办公建筑、商场、各类市场、住宿、餐饮等营业场所 | 经营管理单位 |
4 | 汽车站、火车站、停车场、公交车站点及其管理范围 | 经营管理单位 |
5 | 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设施、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 经营管理单位 |
6 |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 | 施工单位 |
7 | 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 | 建设单位 |
(五)明确了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按照规定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分类收集点,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二是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三是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按要求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阻;
四是将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移交给符合规定的收集、运输单位;
五是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六)明确了中端收运应遵守的规定
《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垃圾分类投放后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
《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了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并按要求纳入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
《办法》第三十条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应保持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标识,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入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并定期报送城市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七)明确了各类生活垃圾末端处理方式
《办法》第三十一条对城市生活垃圾末端处理的方式作了明确规定:
序号 | 垃圾种类 | 处理方式 |
1 | 可回收物 | 再生资源利用 |
2 | 有害垃圾 | 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企业进行处理 |
3 | 厨余垃圾 | 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
4 | 其他垃圾 | 采取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
三、名词解释
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建筑垃圾:指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建设、铺设、拆除、修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统称。其主要成分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工业固体废物: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物品、物质。根据其危险特性和管理要求,主要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两大类。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这类废物通常不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危险特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相对较小。常见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冶炼废渣等均属于此类
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若管理不当,会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例如,含有重金属的污泥、废酸、废有机溶剂等通常被列为危险废物。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原方
联系方式:0391-8325663
2026年7月24日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