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 公告公示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机构:其他 时间:2024-02-06

为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示范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一)2月9日(除夕)18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二)2月10日(正月初一)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6时至23时;

(三)2月24日(正月十五)6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区域

在济源示范区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场所以外燃放烟花爆竹:

(一)东一环以西、南一环以北、西一环以东、北环以南;

(二)重要军事设施和油库、加油站、加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三)文物保护单位和输变电设施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

(四)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疗养院、(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公共场所;

(五)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公园(广场除外)、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

(七)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

(八)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100米以内;

(九)虎岭化工园区、五龙口化工园区、清水精细化工园区四至范围内及周围100米范围内。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和辖区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考虑实际情况,城市中心城区内划定南、北蟒河两侧沿河路以内合适空旷地带为市区集中燃放区域。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亦可根据各地实际,自行划定燃放区域。

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产品和需要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五)其它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二)不得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投掷;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五、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2月5日        

扫一扫
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