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市政府>政府公报>2020年第2号(总第4号)
索 引 号: 005691947/2020-00150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20〕3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镇区道路命名更名规定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4-08 发布时间: 2020-04-09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镇区道路命名更名规定的通知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济源市镇区道路命名更名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8日    


济源市镇区道路命名更名规定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6号)有关规定,为推进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进一步统筹加强城乡地名管理,现就规范镇区道路命名、更名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命名更名原则

(一)尊重历史、照顾习俗、体现规划、指位明确、含义健康、好找好记;

(二)城乡统筹、统一规划,统一命名,统一管理。将镇区的道路命名融入到城市管理体系中。

第二条  命名的分类及要求

道路的命名要体现科学化、规范化、层次化。东西走向道路称为街,尽可能以水文化命名,贯穿镇区的可称为大街,大道;南北走向的道路称为路,尽可能以山文化命名。命名更名时要深入挖掘历史文化,突出文化特色,不仅以山水命名,还要体现历史、文化名人等元素。

第三条  命名更名程序

镇区道路命名、更名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镇区道路的命名、更名,由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发展、人文背景和建设特点进行统一规划,按照命名原则,做到名实相符,杜绝不符合地理实体现状的“大、洋、怪、重”街路名;

(二)镇区道路的命名、更名,由镇人民政府征求群众意见后,连同方位示意图及相关材料等,向民政局提出命名申请;

(三)民政局根据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国家、省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并组织地名委员会专家实地勘察论证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四)根据局长办公会初步确定的事项,将拟命名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审批;

(五)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将命名方案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下发文件;

(六)镇人民政府根据文件,制作安装道路标志,推广使用。

第四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民政局:负责实地勘察,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进行审核、备案,代拟命名、更名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审批,检查道路标志牌的规范设置等。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编制城乡规划时涉及地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相衔接。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地名标志设置和日常管理不规范的,及时督导纠正。

(四)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公路上设置路用标志、公共交通站点时,对使用非标准地名的,及时排查纠正。

(五)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求群众意见,准备相关材料,规范设置辖区内的道路标志牌,对道路标志牌中使用非标准地名的,及时核查纠正。

第五条  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等相关单位及各镇人民政府,加强合作,积极配合,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共同做好命名更名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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