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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企业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8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关于建立示范区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方案》经第一次企业破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1214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企业破产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推进企业破产和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破产清算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破产清算和重整程序在淘汰落后产能、重新配置有效资源方面的重要作用,服务我区经济转型升级,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决定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区关于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协调推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适用破产机制倒逼企业规范经营,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能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能尽快市场出清。

(二)推动企业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探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模式,加快破产案件审判进度,促进企业破产审判市场化、常态化。

(三)建立企业破产审判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发挥示范区各相关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各部门和法院提交的企业破产审判涉及的产权瑕疵、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税收优惠、信用修复、企业注销、金融机构参与、破产费用保障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

(四)建立涉及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法院和政府部门涉及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的相关信息,为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部署经济运行政策提供信息,定期通报企业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情况,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

(五)研究解决企业破产联动工作成员单位提出的需要由企业破产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党工委政法委职责:1.统筹协调企业破产工作中的维稳工作,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工作配合。2.协调处置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3.协调处理辖区以外相关单位资产查封的解封。

管委会办公室职责:协调破产企业府院联动相关工作。

中级法院:1.统筹领导协调两级法院企业破产工作。2.监督督促破产管理人尽职尽责履行工作,对辖区破产管理人进行考核评选,完善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退出等工作。

市法院(破产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负责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的审理。2.建议就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交协调小组讨论和协调解决。3.督促指导破产管理人尽职尽责履行工作,对破产管理人提出的破产清算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交协调小组协调解决,并做好破产管理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核实对接工作。4.通过破产审判工作,发现企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防范和化解企业运行风险。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职责:1.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企业后续发展提出意见建议,提供相关政策支持。2.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相关产能指标和项目规划提供支持。3.提供破产企业所在行业行情信息,协助推荐和引进破产重整战略投资人。4.及时修复重整企业信用。

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职责:1.提议召开企业破产联动工作协调会,统筹协调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中需要企业破产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的问题。2.根据法院提供的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总结经济运行趋势,向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经济运行决策提供信息。3.根据示范区的整体经济布局和规划,协助推荐和引进破产重整战略投资人。

司法局职责:为企业破产工作统筹协调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公安局职责:1.协助开展打击逃废债活动,查控破产企业相关责任人员。2.及时侦办企业破产案件中涉嫌刑事犯罪案件。3.配合企业破产工作中的资产处置和维稳相关工作。

税务局职责:1.依法合理处置企业破产前欠缴税款,按规定落实破产重整企业的税收减免等支持政策。2.协助办理破产清算、重整过程中的税务发票的开具,办理重整或和解案件税务信用修复,办理税务注销登记,配合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有关信息。

财政金融局职责:1.做好破产案件专项经费、无产可破产费用保障,为企业破产工作开展提供资金支持。2.对破产管理人报告的涉及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查,防止企业破产工作中的资产处置中国有资产流失。3.适时收购破产企业资产,根据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经济布局统筹规划和利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1.牵头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及享受社保待遇工作。2.指导破产管理人整理破产企业的职工档案并及时予以接收,妥善处理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停保及关系转移。3.对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认定的与破产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编制了职工社保名单,张榜公布后,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及时办理职工社保手续的参保和保险交纳手续,尽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1.协助办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查封、解封土地手续,协助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权属不清的土地进行确权,及时办理土地、房产产权变更,及时收储破产企业中的划拨土地,协助查清地上附着物的权属。2.对权属有争议且能够补办的土地手续进行补办,及时办理土地变更,为破产企业资产价值提升提供合理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1.对权属有争议的破产企业地上房屋等资产处置提供合理支持。2.配合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有关信息。

应急管理局职责:1.办理和补办破产企业生产经营项目、设施、设备的相关审批、登记手续,为破产企业资产价值提升提供合理支持。2.配合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有关信息。

生态环境局职责:对破产审判中涉及环评手续、排污权处置、转让变更登记等事项,符合条件的,根据政策予以支持,或凭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相关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1.办理破产企业工作中的有关工商、组织机构代码等登记事项。2.协助办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查封、解封股权及资产,协助办理股权转让手续。3.配合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有关信息。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职工、债权人等信访人员的解释维稳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涉访人员信息。

人民银行职责:1.帮助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支持企业破产工作。2.组织开展打击逃废债行为,加强对破产重整的融资支持。

总工会职责:1.依法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实际需要参与有关重大劳动争议的处理。2.协助做好破产企业职工迁散安置、经济补偿和职工群体稳定维护等相关工作。

供电公司职责:1.依法申报破产企业破产前欠缴电费,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受偿。2.协助办理重整、和解企业恢复供电。不得以拖欠电费为由不予办理恢复供电手续。

各开发区、各镇办(街道)职责:1.加强企业破产预警监测,统筹协调管辖范围内企业破产的前期处置、职工遣散安置、社会稳定、资产保全等工作,指导和协调所属部门的工作配合。2.根据破产案件审理需要,配合法院及破产管理人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书面函告机制。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后,要指导管理人书面告知各成员单位法院所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情况。成员单位在接到告知后应在指定时间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企业应缴纳税、费、罚款等债权,并协助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

(二)个别协调机制。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遇到困难和问题,需特定成员单位协调、解决时,由法院、破产管理人与该成员单位进行个别协调。

(三)联席会议机制。以下事项由区企业破产联动工作办公室报请市企业破产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协调会解决:1.审理的重大复杂破产案件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2.审理破产案件中需多部门协调解决的具体问题;3.通过第一、二种机制不能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联席会议常态化机制。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年召开会议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及工作方法予以总结、宣传、奖励、推广,对不合理的政策、规定进行优化、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