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突出“高”和“新”发展定位,以深化改革激发新发展活力,以科技创新催生新发展动能,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强化共性技术供给,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高新区实现依靠创新驱动的内涵型增长,打造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的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区,引领带动全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为建设中西部创新高地提供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省高新区总数达50家,实现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全覆盖,其中国家高新区达10家以上;高新区研究与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5%以上,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20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占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的50%以上。到2035年,郑州、洛阳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建设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型特色园区,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产品,全省高新区创新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成为全国重要的创新高地和区域创新增长极。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增强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
(三)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支持高新区探索新型治理模式。全面推进以“全员聘任制、绩效考核制、薪酬激励制”为核心的体制机制改革,允许高新区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自主设立、调整工作机构,精简综合事务部门,加强业务职能部门,健全党建工作机构;优化内部管理架构和管理流程,提高运行效率。优化高新区编制资源配置,鼓励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调剂编制,支持高新区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实行编制分类管理、人员统筹使用,建立以员额总控、岗位管理和项目制管理为核心的人员管理制度,赋予高新区选人用人自主权,实行任用制与聘任制、合同制相结合的岗位管理模式,可采用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
(四)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制度,依法赋予高新区相应的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融等省级和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将试点赋予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省级经济管理权限逐步在国家高新区和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新区推广复制。深化高新区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的新兴产业市场准入和行业监管模式。加快高新区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容缺受理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推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优化行政管理流程,建立一门集中、一窗受理、联审联批、多证联办和高效运转的综合服务平台。
三、夯实创新基础,提升创新发展能力
(五)建设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国家高新区建设战略性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争创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优先在高新区布局建设省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支持高新区面向国家战略布局和产业创新需求,通过建立分支机构、联建联办等方式,引进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业,在高新区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等产业技术创新组织。支持高新区以高新技术企业、骨干龙头企业为主体,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市场化运行的高水平实验设施、创新基地。支持国家高新区围绕智能传感器、智能装备、生物医药等优势产业建设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与转化平台,探索风险分担机制,试行科研经费“包干制”,支撑产业创新发展。
(六)加强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高新区创新型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加强共性关键核心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联合攻关和产业化应用。采用“揭榜挂帅”等项目组织方式,实施一批重大创新项目,着力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核心技术和“卡脖子”技术,实现产业高端化发展。
(七)集聚创新型人才及团队。支持高新区围绕产业链构建人才链,分类编制高端紧缺人才及团队目录,精准引进高端人才及团队;建立“产业+项目+人才团队”的协同引才模式和“全职引进+柔性引进”的灵活引才方式,制定更具竞争力和吸引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奖励政策。充分发挥院士基金和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杰出外籍科学家工作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引才、育才、聚才、扶才作用,推动高层次人才服务产业发展。
四、壮大高新技术企业,推进产业迈向中高端
(八)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制定科技型企业成长路线图,支持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带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金融扶持等政策,引导高新区内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建立企业研发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龙头企业和“独角兽”企业。
(九)培育壮大创新型产业集群。支持高新区聚焦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战略重点领域,建设覆盖全产业链条的科研孵化园区,承接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开展应用示范,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壮大新兴产业集群。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以领军企业为龙头,集成相关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协同攻关,突破创新链关键核心技术,实现产业链关键产品自主可控,推动价值链向高端发展。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引导企业广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实现传统产业的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发展。
(十)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高新区加快5G基站、工业互联网、智能传感及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中心等新基建项目建设,在财政金融、产业发展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加快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领域示范应用,探索场景开放模式,制定场景清单,开放场景机会。促进投资链、产业链、创新链深度交叉融合,构建“重大项目+龙头企业+创新载体+应用场景”的产业新生态。
五、加快开放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一)深化境内外合作创新。按照国家有关部署,支持高新区通过共建海外创新中心、海外创业基地和国际合作园区方式,加快引进集聚国际高端创新资源;支持高新区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和城市开展人才交流、技术交流和跨境合作。简化高新区人员因公出国审批程序,优化国际企业在高新区落地流程。深化与国内先进地区科技合作,鼓励与先进高新区建立伙伴园区关系,推动异地孵化,争取重大科研成果、科技创新项目、各类创新平台在高新区落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依托高新区按规定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
(十二)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孵化育成能力。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加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技术成果交易平台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载体建设,探索形式多样的技术转移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完善军民科技创新项目和成果转化对接机制,促进军民科技成果融合创新发展。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金融”全链条的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鼓励高新区盘活闲置场所,建设创新创业载体;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各类主体,在高新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发展企业总部型、专业园等多种类型加速器,为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类型的孵化服务。支持高新区按市场化原则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搭建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的综合服务平台。吸引国内外知名科技金融机构入驻高新区,发挥各类政府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
六、推动以升促建,优化高新区空间布局
(十三)提升高新区发展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建设科学城,通过分园、飞地等形式将区外科学城整体纳入高新区管理范围。鼓励高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外包等方式,探索市场化建设、运营、管理和园区服务新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在高新区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在高新区建设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和智慧园区;坚持生态、生产、生活融合,完善科研、医疗、教育、文化、金融等公共服务配套,实现产城融合,将高新区打造成为宜创宜居宜业的新城区。建设绿色、低碳、循环科技园区,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入驻,培育形成优势互补、集聚集约、低碳循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发展新格局。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区创建国家级生态工业园区,在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要求的基础上,对园区内的重大项目依法简化项目环评内容。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区开发建设主体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融资。
(十四)优化高新区布局。郑州、洛阳、新乡国家高新区作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要对标国内外先进园区,加快体制机制改革、政策先行先试,发挥创新驱动引领示范作用,建设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验区;其他国家高新区要坚持高质量发展标准,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成为区域创新发展增长极。支持符合条件、有优势、有特色的省级高新区争创国家高新区,提升高新区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依托产业集聚区等各类园区,布局建设省级高新区,引领支撑县域经济创新驱动发展。
(十五)提升区域协同创新发展能力。充分发挥高新区在区域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中的核心支撑作用,建设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服务中原城市群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实施。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省级高新区加强合作交流、产业共建,通过探索异地孵化、伙伴园区等合作模式,实现创新要素跨区域配置,推动区域经济与科技创新一体化发展。做实“一区多园”,支持国家高新区和发展水平较高的省级高新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的产业园区,鼓励在更大行政区域内对产业园区进行整合,实行集中管理,建立创新共同体,探索实施生产总值核算、税收分成制度,实行经济指标合并统计,带动区域创新发展。
七、强化要素资源保障,加强规范高新区管理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省科技部门负责全省高新区归口管理,制定高新区发展规划。省直有关部门做好政策支持等工作。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高新区建设的主体责任,为高新区提供财政、土地等政策保障,集聚创新资源,推动产业发展。鼓励高新区所在地政府按高新区上缴的财政贡献和土地出让收入对高新区给予奖补。加强高新区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队伍建设,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主要领导可由所在省辖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择优选派省直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省属企业等有关单位高素质干部人才到高新区任职。
(十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优先安排高新区创新项目、平台建设用地;高新区所在地政府要统筹考虑用地需求,优先保障高新区发展建设用地空间和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鼓励支持高新区推行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政策,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依法依规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创新创业等产业载体。强化高新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强度、亩均税收、投资强度、建成率和人均用地指标整体控制,提高平均容积率,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区调区、扩区及升级。支持高新区加快消化处置批而未供、闲置及低效等存量土地,对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较多的,可给予用地指标奖励。积极推行在高新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并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十八)建立评价激励制度。鼓励国家高新区争先晋位,对年度综合评估位次上升的国家高新区给予表扬。建立健全省级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统计和动态监测评价体系,对评价位次上升的省级高新区给予表扬,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予以约谈、通报;对连续3年考核结果较差的予以撤销、退出省级高新区行列。充分运用评价考核结果,在事前绩效评估的基础上,统筹科技专项资金对评价位次较好的给予奖励,对位次靠前的省级高新区优先推荐创建国家高新区。
各地各部门要针对高新区优势产业和区域创新发展特点,支持高新区开展创新政策探索,以主导产业为核心加强政策精准支持,优化管理服务流程,在重大项目布局、重点企业培育、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等方面实行“一企一策”“一人一策”,重大事项可“一事一议”,增强园区政策外溢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