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切实把全市政府信息处理费(以下简称信息处理费)征收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就信息处理费征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信息处理费的征收主体。
二、信息处理费征收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行政机关要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和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对象等信息。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金融局、审计局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
三、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市各行政机关应使用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征收,以“103049950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及时足额缴入市级国库。收费流程如下: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据《管理办法》确定需要缴纳信息处理费金额,经过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管理工作机构向缴款单位/个人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可通过指定银行缴纳、扫码缴纳),由缴款人自行选择缴费;缴款人凭缴款票据向执收单位申请信息公开。各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机构为缴款人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各行政机关在首次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一并将由本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机构开具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交于申请人。
四、信息处理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相关支出由市财政金融局统筹安排。市财政金融局于3月15日前督导完成全市各行政机关开通“信息处理费”非税系统收入项目端口。各行政机关于3月20日前完成到市财政金融局办理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领购手续。
五、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全市各行政机关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021年 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