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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5-00193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25〕7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5-08-22 发布时间: 2025-08-27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修订的《济源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8月22日    


济源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质量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济源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在济源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高、自主创新能力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高质量意识,推动质量强市建设。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2年,两类奖项的获奖单位每届均不超过2个。申报单位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建立完善评审工作机制,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受理申报单位材料,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组建管理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审组,每次评审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选取质量管理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

第七条  专家评审组须由3—5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济源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运行5年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放宽至3年以上。

(二)质量水平领先。实施质量发展战略,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认证,采用卓越绩效模式1年以上,并提供包含近3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质量创新能力强。将创新作为提升质量的有效手段,持续推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

(四)品牌优势突出。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质量满意度高,且连续三年产品质量经市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五)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突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其社会贡献显著。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七)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国家级、省级、市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的,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导致国外索赔、退货、通报调查的,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四)近3年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或因企业责任导致重大质量投诉的;

(五)近3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出现严重失信行为且依法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和相关评审规定。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及分析与改进、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按标准量化评分。评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自评分高于500分(含)的单位才具有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委审议、拟奖名单公示、审定与表彰等,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每次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告要求,如实填写《济源市市长质量奖申报书》,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四条  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列入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交专项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根据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审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单位名单,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评委审议的候选名单。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展示结果情况,对候选名单进行评委审议,决定市长质量奖的拟奖名单。

第十五条  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评委审议研究确定的拟奖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由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发布表彰决定。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颁发证书并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向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颁发证书。颁发给单位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其内部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质量奖梯次培育机制,完善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鼓励获奖单位积极争创省长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工作程序和相关评审制度实施,确保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二十条  承担评审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与申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获奖单位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积极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持续提升绩效水平。

第二十二条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励资金,并向社会公开。该单位10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严重违法、违规的,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励资金,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3届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3届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再次获奖的单位不再发放奖金,不占当年度名额。

第二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证书由济源市人民政府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和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济源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8〕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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