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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2-00660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管委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管办〔2022〕20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5-25 发布时间: 2022-06-01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资产配置,规范资产经营行为,最大限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济源示范区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方案》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525


济源示范区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资产配置,规范资产经营行为,最大限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号)规定及示范区管委会工作安排,结合示范区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示范区管委会各部门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开展清理清查,全面摸清各部门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将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实行财政金融局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收益分配,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盘活闲置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此方案执行。

二、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清(5月26日—5月31日)。主管部门将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细致的清理核实后,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自查申报表》,并将合同、协议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531日前一并报送财政金融局。

(二)统计汇总(6月1日—6月8日)。财政金融局对各单位上报的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情况进行梳理甄别、统计汇总,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清单》,建立集中统一管理资产台账。

(三)手续移交(6月9日—6月24日)。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由财政金融局代表示范区管委会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按财政金融局有关集中统一管理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要求移交相关资产的经营权。

(四)检查核实(6月25日—6月30日)。由财政金融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相关资产经营权移交情况进行核实及督导检查。 

三、管理措施

按照遵循客观实际、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加强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 

(一)公平公开,依法处置。财政金融局依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示范区工作安排部署,对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开展管理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运营。各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经财政金融局研判后,需要集中管理的统一交由财政金融局管理。

(二)尊重事实,分类实施。各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已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且尚未到期的,各单位将合同(协议)原件及有关资料移交财政金融局,视情况办理合同(协议)变更手续;未签订合同(协议)或合同(协议)已到期,各单位不得签订或续签合同(协议),报财政金融局纳入集中统一管理。

(三)经营收益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对各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是规范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的有效手段。各单位要从提高政府效能的大局出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示范区管委会的部署要求上来,认清形势、高度重视,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示范区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财政金融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审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体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金融局,负责日常工作。 

(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切实加强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此项工作有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节点内完成申报和手续移交工作。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在进行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及合同(协议)移交期间,不得隐瞒、漏报、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擅自变更出租、出借等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合同(协议)或改变国有资产用途;不得借机私分国有资产;不得拒绝移交合同(协议)及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干扰、阻碍工作实施。凡有上述行为或逾期不报、拖延移交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按本方案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自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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