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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14-00055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济源市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14号)
成文日期: 2014-02-28 发布时间: 2014-02-28
关于印发济源市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14号)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2月25日

 


  济源市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

 


  快速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快速处理办法。

 


  1.交通事故发生在济源市境内;

 


  2.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各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内并且车辆可以移动的;

 


  3.事故车辆均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参照快速处理办法处理。

 


  1.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同时车辆入有车辆损失险的;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人员轻微受伤不需要去医院治疗,而且总损失在1000元以下,双方已经达成协议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快速处理办法。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等候交通警察现场处理。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没有投保交强险的;

 


  2.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3.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4.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6.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7.存在人员伤亡、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一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8.一方逃逸的。

 


  第二章  现场记录

 


  第五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放置三角警示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当事人现场确认事故事实、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保险凭证,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当事人可以使用摄像、拍照器械记录事故现场情况。

 


  第六条  事故各方均在济源市辖区内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撤离现场,按照下列规定记录现场后共同前往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下称“快速理赔中心”)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并按照语音提示或专线人员的要求具体说明出险信息;

 


  2.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当事人应当如实填写《济源市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式样详见附件2);《协议书》根据事故当事人数量,一式多份,分别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

 


  3.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共同持《协议书》、驾驶证、行驶证及交强险凭证等资料,及时到快速理赔中心办理车辆查勘定损等工作。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即行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110报案并等候交警处理。

 


  1.事故当事各方中,一方或多方机动车未能证明投保交强险的;

 


  2.一方或多方机动车在外地市投保交强险的。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事故各方当事人可以如实填写《协议书》后,按照以下方式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1.无责任一方自愿放弃索赔的,应当在《协议书》中注明日后不再重新要求赔偿,并签名确认;

 


  2.有赔偿责任的各方自愿现场赔付且不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可以现场赔付,并在《协议书》中注明赔付金额,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

 


  3.有赔偿责任的各方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当现场签订《协议书》后,就近到其任何一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快速理赔中心进行定损理赔。

 


  第九条  未携带《协议书》的,当事人可以采用文字方式记载,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主要内容包括:

 


  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

 


  2.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

 


  3.机动车牌号、车型;

 


  4.承保公司、保险单号、保险有效期、报案号;

 


  5.车辆行进方向、碰撞部位、过错行为、赔偿责任等。

 


  各方当事人可以凭此文字记载共同前往其任何一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快速理赔中心进行定损理赔,同时填写《协议书》,作为理赔依据。

 


  第三章  确定赔偿责任

 


  第十条  对于适用快速处理办法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双方当事人根据本规定列举情形协商确定事故责任,只作全部责任、无责任进行划分;双方当事人均无本规定列举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可以记录事故基本情况后,根据“模糊定责”的原则进行协商,只做同等责任划分,不再作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划分。以上责任划分由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签名确认,作为向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不需要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十一条  对于适用本办法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因具有下列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或黄灯亮时继续越线行驶,与绿灯放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2.机动车越过施划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行驶,与对向车道正常行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3.车辆驶入没有施划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没有隔离设施的道路时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4.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

 


  5.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静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6.机动车溜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7.车辆未避让或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8.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或因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与其它通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9.机动车变更车道时,与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导致事故发生的;

 


  11.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时发生事故的;

 


  12.机动车在设置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或连续变更同向两条以上车道掉头时发生交通事故的;

 


  13.开关车门妨碍正常行驶车辆通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十二条  两方当事人均有以上列举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模糊定责”的原则进行协商,两方承担同等责任。

 


  第四章  保险理赔

 


  第十三条  济源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驻济财产保险公司,在公司所在地设立快速理赔中心,选派保险理赔人员办理理赔事宜。

 


  第十四条  快速理赔中心应当具备查勘定损功能,实行一站式服务,必须及时无条件的对事故车辆的损失进行查勘定损,向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查勘报告、定损单。遇到下列情形的,按照下列原则进行查勘定损:

 


  1.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

 


  2.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的,双方车辆交强险在一个保险公司投保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后,共同到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快速理赔中心,办理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工作;双方车辆交强险不在一个保险公司投保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后,共同到其任何一方承保的保险公司快速理赔中心,办理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工作。负责查勘定损的保险公司,应当给没有在本公司投保的当事人协议书、查勘定损报告等理赔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加盖本公司的快速理赔专用章,作为另一方当事人到其投保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快速理赔中心应当实行资源共享、工作互信制度。认真审核当事人提供理赔手续的真实性、准确性。对符合规定且手续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赔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符合撤离条件而未即行撤离现场妨碍交通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撤离,恢复道路交通;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双方签订协议书后,没有及时到保险公司并经过理赔人员定损的,快速理赔中心不予认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并对双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并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有骗保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理赔查勘定损人员应当按照行业规定公平、公正对车辆定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对违反行业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罚。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健全合作机制,建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严厉打击骗保骗赔行为;同时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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