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7日
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
实 施 意 见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法制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6月15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创新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提高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发生,保护群众身心健康,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树立“以人为本、真诚关爱、服务为先、预防为主”的理念,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预防为主,服务为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围绕重点,积极兼顾;社会协同,综合防控”的工作原则,逐步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平时有监护、发病有人管、就医有保障、愈后有服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模式,促进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恢复生活功能,回归社会,有效预防和减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对社会、家庭和自身造成的危害。
二、工作目标
建立起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服务管理的“五个体系”,即:以政府为主导的工作领导体系,以综治牵头的协调配合体系,以专科医院为主体的专业诊疗体系,以网格化管理、信息化为支撑的服务管理体系,以社会保障为基础的救治救助体系,进一步强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救助、就业等工作,实现“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目标。
三、工作任务
(一)依法落实病人发现、收治管理措施
1.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及治疗。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残联参与,对发现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或危险行为评估3级以上、有肇事肇祸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逐人制定救治服务、看护管理等措施。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公安部门要迅速依法处置。民政、公安和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流浪乞讨、危及他人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按责任分工将其送往市精神病院进行诊断治疗和救助。市精神病院要组织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接收工作,并依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进行诊断和危险性行为评估,按照相关技术诊疗规范对病人实施规范化治疗,直到符合出院标准。对符合住院条件,但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不同意住院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进行管理。
2.流浪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管理。对社会流浪乞讨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要将其送到市精神病院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如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符合住院条件的,市精神病院要无条件收治。住院期间,民政部门负责寻找患者的监护人,并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相应费用。
(二)部门配合,加强社区服务与管理
1.患者送返与社区管理。完成治疗并符合出院标准的精神障碍患者,由市精神病院通知患者监护人或患者所属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接收。有明确监护人的,交由监护人接收;监护人不愿接收的,由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督促监护人接收;监护人无能力接收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城镇“三无”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对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部门负责联络协调接送返乡和临时救助管理工作。同时,市精神病院要将接收到的其他收治医院反馈的病人信息区分情况及时分别通报给病人居住地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神障碍患者情况涉及病人及其家人隐私,各辖区和相关部门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与工作无关人员传播扩散;开展患者走访时,要着便装,注意方式方法,坚决防止信息泄漏,避免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不便,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区的管理工作,民政、公安部门和残联、市精神病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要密切合作,在患者监护人的配合下,做好患者的社区和居家管理工作。社区、村(居)委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监测和管理,配备专兼职负责人,加强对患者监护人的教育,强化监护人责任意识,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发现异常应及时向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报告,并主动将患者送往市精神病院就诊。对因监护人不履行责任、不接收患者、不送医就诊而导致患者肇事肇祸的,要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2.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网络,建立市精神病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转诊机制,市精神病院与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之间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连续服务与管理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发现并登记所辖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上报市精神病院,市精神病院要组织精神科专家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复核;对确诊为重性精神障碍的病人进行登记,建立健康档案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疾病数据收集分析系统,根据病人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干预和分级管理,并在市精神病院的指导下开展家庭随访和管理,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指导患者监护人或其他家属督促患者规范用药,动态掌握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及时发现疾病复发或加重的征兆,并进行相应处置或转诊等处理。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要增加随访次数,发现异常立即通知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村(居)委会和公安部门。在社区管理中,要保护患者及其家庭隐私,实施人性化治疗与管理,注意稳定患者情绪,最大限度减少复发及发生暴力滋事行为的诱因。残联、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推广精神疾病治疗康复社会化模式,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回归社会。
(三)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以及通过开展咨询、举办讲座、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精神障碍防治知识,教育群众客观认识精神障碍,改变对精神障碍的错误认识,减少社会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歧视,通过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取得精神障碍患者家属的理解和支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四、职责分工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管理工作,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市各单位落实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全市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精神卫生医疗救治服务工作,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治疗、预防、监测、随访管理等工作;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的审核、报销、拨付工作,适时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精神病药品目录;负责建立卫生行政管理网络、技术指导网络、严重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管理网络。
市公安局:接到市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后,要逐人核实,并与本部门掌握的信息进行比对,及时将风险评估3级以上的患者信息录入全国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系统,并将核实后的患者信息反馈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准确了解和掌握已纳入管控范围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患者监护人及单位落实日常监护和治疗措施。公安部门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依法进行现场处置,依法做好公安监管场所内的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的在押人员救治工作。
市民政局:承担服役期间患精神障碍的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工作;承担城市流浪乞讨和“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和抚养人或赡养和抚养人无赡养或抚养能力)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工作;承担贫困家庭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信息认定和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协助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工作,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社会救助管理;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五保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有关政策依据,安排相应的救治救助资金。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精神卫生能力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省定精神卫生服务价格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按规定支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将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药物维持治疗等纳入城镇职工门诊重症慢性病和城镇居民门诊大病保障范围;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就业,促进职工中精神障碍患者平等就业,防止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就业歧视,维护其合法劳动权益,保证就业的精神障碍患者平等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加强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对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优秀人才,在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享受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人选推荐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
市司法局:依法依规做好社区服刑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法律援助。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精神障碍社会防治、康复工作,负责排查掌握残疾人员中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底数,将基本信息及时通报市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动员社会,做好宣传、发动、组织服务工作,利用国家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对贫困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服药及住院治疗给予救助,配合市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组织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后的康复训练。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精神障碍治疗药品生产流通的监管。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区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建立由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干部、村(社区)干部、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监护人组成的管控治疗小组,负责协助基层医疗单位发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并建立本辖区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档案,形成持续排查机制,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落实本辖区内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治疗出院后的贫困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政策。定期组织召开联络会议,通报管控工作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专业精神卫生服务体系。为便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指定玉泉卫生院(市精神病院)为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定点收治医院和市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及市精神障碍鉴定机构。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起以市精神病院为主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市精神病院要设立精神疾病防治科,承担精神疾病的社区管理与综合防治工作,要规范落实例会培训和点对点指导制度,切实为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技术支持;要加强巡回督导,指导基层机构完善患者治疗服务与管理方案,提高患者居家治疗质量。
(二)加强精神卫生防治队伍建设。大力加强精神卫生人力资源培养、培训与开发。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精神卫生机构人员设置标准,及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要有计划地采取多种方式,对现有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对精神障碍的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监测、健康教育及防治管理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精神疾病防治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社区服务管理能力。要普及非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提高其对精神疾病的识别能力,使精神障碍患者及时转诊。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强化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医学伦理学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要稳定队伍,努力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改变精神卫生人力资源短缺的局面,逐步建立与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同时对在精神疾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因工作致病、致残、殉职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三)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经费保障机制
1.保障收治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费用由其监护人或亲属承担;参保贫困家庭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无力承担的自付部分费用属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由民政和社会救助机构按规定给予救助。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本人及家庭有经济能力参保参合的,必须参保参合;本人及家庭没有经济能力参保参合的,由市政府按规定资助其参保参合。
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重度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纳入低保,纳入低保后仍不能解决其生活问题的,可通过增发低保金、发放临时救助等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要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解决其生活困难;将低保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列为重点保障对象全额资助其参保参合,并按照规定给予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流浪乞讨和城市“三无”人员、复员退伍军人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民政部门部分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
要建立简便的费用结算机制,市精神病院作为市定点收治医院要定期将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等有关凭证报有关部门或经办机构审核确认,有关部门或经办机构据此拨付资金。
2.保障收治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社会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其监护人定期缴至收治医院。市卫生计生部门收治的“三无”和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辖区民政、财政部门协调解决。
3.保障居家治疗费用。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的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给予报销,保障贫困家庭重性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各类医保和医疗救助及时得到治疗。
(四)严格履职,严肃追责
要严格落实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治疗、康复等各项工作,严禁失控漏管现象发生,坚决杜绝已发生过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再次出现恶性肇事肇祸行为。严格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不断促进全社会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严格实行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责任查究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责任不落实,造成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漏管失控,发生严重肇事肇祸行为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及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