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文件库>济政办
索 引 号: 005691947/2014-00259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4〕91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国家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群众经济损失的补偿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4-11-28 发布时间: 2014-11-28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国家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群众经济损失的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济源市国家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群众经济损失的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4年11月27日

  济源市国家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群众经济损失的补偿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提高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给当地群众造成的经济损失制定出如下补偿办法:

  一、补偿原则

  (一)坚持适当补偿原则;

  (二)坚持重点动物损害补偿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原则。

  二、补偿范围

  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补偿:

  (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咬伤咬死群众牲畜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对群众果树、农作物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对群众果树、农作物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因保护救助国家,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给群众造成经济损失的。

  如下情况不予补偿:

  (一)违反林业法规,在林区毁林开荒种植的农作物和养殖的牲畜遭到野生动物危害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在退耕还林规划范围内继续耕种,致使农作物遭到野生动物危害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擅自将牛、羊赶入自然保护区放牧,遭到野生动物危害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补偿办法和标准

  (一)对野生动物对群众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保护好案发现场或尸体,留下相关的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并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经市林业主管部门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实地勘察、鉴定后确定受损数额。

  (二)因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咬死牛、羊给群众造成经济损失的,咬死的按每只(头)30%予以补偿,咬伤的按每只(头)10%予以补偿。

  (三)因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危害,造成群众果树或农作物经济损失的,按照所受损失的10%予以补偿。

  (四)因保护救助国家,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给群众造成的经济损失,按100%进行补偿。

扫一扫
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