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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15-00075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5〕37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济源市老失地居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5-05-17 发布时间: 2015-05-18
关于印发济源市老失地居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老失地居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517       

济源市老失地居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

为切实规范我市老失地居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发放程序,保障养老保险补贴及时足额发放,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201020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的实施意见》(济政〔20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对象

老失地居民指具有我市户籍,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行前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人均耕地面积0.3亩(含)以下,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

二、认定办法

老失地居民由所在村(居)民代表大会研究确定,并将确定后的名单在本村公告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地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三、补贴标准

老失地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我市城镇居民当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减去其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资金来源

老失地居民养老补贴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按4:6比例负担。

五、资金管理

1.预算管理。老失地居民养老补贴资金由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测算。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担部分,列入其本级年度支出预算;市级负担部分,由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预算,市财政列入市级年度支出预算。

每年1215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老失地居民养老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分别报市和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实调整预算。

2.资金管理。老失地居民养老补贴资金纳入市级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市镇两级财政应按照时间进度及时拨付、划转补助资金,确保老失地居民养老补贴资金及时发放。

六、发放程序

1.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老失地居民养老保险补贴人员信息、编制补贴资金花名册,经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审核后,于每月15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将补贴资金全额划入市财政社保专户。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花名册进行审核、汇总,于当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申报资金。

3.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金申请,于当月25日前将资金拨付到老失地居民社保资金支出户。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当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划入老失地居民个人账户。

七、其他

1.老失地居民不得重复享受我市被征地居民养老补贴待遇。

2.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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