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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13-00106 有 效 性: 失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3〕64号
标  题: ​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济政办[2013]64号)
成文日期: 2013-06-21 发布时间: 2013-06-21
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济政办[2013]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切实减轻居民采暖负担,促进全社会节能减排,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改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实施节能减排、建设“两型”社会的迫切需要。建筑领域是节能减排重点领域之一,开展供热计量改革,是推动建筑节能的重要前提和关键环节,是促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把量大面广的老旧建筑能耗降下来,既是全面实施供热计量改革的基础,也是建筑节能减排潜力最大的地方,还避免了拆除重建带来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居民动迁等问题。 

  (二)转方式调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做好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充分挖掘节能潜力,有助于加快改变高能耗、低效率的建筑用能模式,实现房地产业和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全面实施供热计量改革,加上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以从终端使用环节,直接拉动仪器仪表、墙体保温材料、管材管道、节能门窗、新能源、专项施工等产业的发展,产生扩大内需、促进就业、推动发展等多重效应。 

  (三)提升住房品质、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实行供热计量改革,能够显著降低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在不新增热源的情况下,可大幅度地提高供热能力,让更多居民享受集中供热的温暖。另外,住在城市老旧住宅的大多是中低收入家庭,房屋保温隔热性能差,能源浪费多,居住舒适度低,对这些房屋进行节能改造,“穿衣戴帽改门窗”,能有效解决保温隔热问题,明显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实现外观美化、品质和价值提升。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组织、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科学推进”的原则,加快供热计量改革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实现供热降耗、用户节费、社会节能,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改造任务,为全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1.供热计量改革。新建建筑全面按照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做到“不欠账”。从2013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全市所有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对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未安装供热系统控制装置、计量与温控装置或已安装但达不到标准的建筑,要逐步完成补装、改造,在2015年采暖期前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省定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任务34.6万平方米。其中2011—2013年改造任务24.6万平方米,2011年已完成1.39万平方米,2013年既改任务23.21万平方米。到2020年末,基本完成我市具有改造价值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三、突出重点,明确主体 

  (一)新建建筑供热计量改造 

  1.明确供热计量实施主体和收费主体。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若干意见》(城建〔2008〕195号)的规定,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的实施主体和收费主体。供热单位应与建设的单位签订合同,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以及计量收费等,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供热单位应与供热计量温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内容。新建建筑和已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在供热计量装箱验收合格后,由供热单位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2.明确新建小区的供热二次管网系统的工程建设主体。为解决小区供热二次管网建设中存在的管网质量不达标、布局不合理,引起的供热质量不达标的问题。自2013年起,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建小区的热交换站和二次管网(指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单元入户阀门井之间的管网)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开发企业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负责,并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费用参照市政定额确定,由建设单位或开发企业承担。 

  3.明确二次管网的运行管理主体。为解决物业公司供暖不积极,与供热公司配合协调不一致,擅自关小阀门,降低供暖压力和温度的问题,小区二次管网建成或既有居住小区供热改造后统一由供热企业负责运行和管护,产权仍归业主。保修期内的维护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超出保质期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 

  (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要按照“先易后难,先整后散,先近后远”的原则,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同步实施改造。优先改造技术简单、居民和产权单位积极性高的住宅小区。节能改造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建筑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应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应优先实行热源计量和楼栋计量。室内采暖系统改造应以温度调控和热计量为手段、采用合理可行、投资经济、简单易行的技术方案。室内加装自动或手动温控阀,楼前每户加装热计量表,实现“分室调温、分户控制、按热计量收费”。 

  2.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热源的节能改造方案应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可行。室外供热管网改造前,应对管道及其保温质量进行检查和检修,及时更换损坏的管道阀门及部件。主要是对热源、热力站、管网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变频等调控装置进行节能改造。 

  3.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前应首先对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保温材料的厚度,以及相关的构造措施和节点做法等进行分析和评价,确定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内容。主要是对墙体、屋面、阳台、地下室顶板、楼梯间隔墙等部位实施保温隔热、防水、防潮、装饰一体化改造;对原密封性能、保温隔热、隔声性能差的外窗进行节能改造,变“单玻为中空双玻”窗。 

  (三)既有建筑改造有关技术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供热计量技术导则》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选用国内外技术成熟的户用热量表、热分配计加恒温控制阀的供热计量技术路线。用户热费结算的热量表,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通过安装前的首次检定;进口的用于热费结算的热量表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热分配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供热计量技术培训,提高供热单位供热计量技术水平。 

  四、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全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要对全市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依据不同建筑的使用年限、结构及内部供热设施情况,科学编制年度计划,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落实改造项目、改造内容,确保如期完成。对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建筑进行清理检查,对未安装供热系统控制装置、计量与温控计量装置或已安装但达不到标准的建筑,责令原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补缴费用,由供热企业组织采购安装到位,并负责后期维修、养护、更换。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依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在2013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 

  (三)市财政局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的拨付、监管,本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等工作,确保资金到位。市政府投资办、审计局负责既改项目投资的审核、审计,资金的审批工作。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开展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查处,并做好供热计量器具首次及后续检定工作。 

  五、加大对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的监管力度 

  新建居住建筑要严格执行《供热计量技术规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集中采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安装技术规程》要求,室内采暖系统必须安装热计量和调控装置,具备实行分户计量的条件。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供热计量设计进行审查,不符合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供热计量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否则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对供热工程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在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供热单位的验收意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供热工程实施监督,应将供热单位的验收意见作为备案依据,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改正;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供热单位方可供热,并实行热计量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房时,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公示供热计量措施有关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六、多方筹措资金,确保节能任务落到实处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资金采取“中央和省奖一块,市财政配一块,产权单位拿一块,居民分担一块”的办法,按照“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完成“十二五”省政府下达我市的既改工作目标。 

  (一)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为鼓励地方加快既有建筑改造工作,中央财政奖励标准在“十二五”前三年维持2010年标准不便,即寒冷地区奖励每平方米45元,2014年后将视情况适度调减。我市属寒冷地区,中央财政奖励每平方米45元。 

  (二)省财政奖励资金 

  “十二五”期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既改资金约3000万元,主要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先进市(县)项目奖励,每平方米既改项目奖励约10元,提前完成任务,超计划完成任务多奖,未按期完成任务则不奖或少奖。 

  (三)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除中央和省财政奖励资金外,市财政局将根据财力和节能改造任务,相应安排配套资金或奖补资金,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原则上“十二五”既改项目奖补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以后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四)剩余资金 

  剩余资金是指经市审计局审计的既改工程最终费用扣除国家、省奖补资金、市财政配套资金后的费用。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业主是最大的受益者,在国家、省奖励资金、市财政配套资金的鼓励引导下,应充分调动广大居民参与既改工作的积极性,落实剩余资金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切实降低我市采暖区域既有居住建筑能耗,实现行为节能。 

  剩余的资金根据建城〔2010〕14号文件的精神,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解决,待既改完成后,每年从业主通过分户计量收费所节省的热费(按面积收费与两部制收费的差额部分)中按70%收取;同时鼓励既改完成后,居民一次性缴纳剩余资金,缴纳后不再收取用户采暖节省热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统筹运作,切实落实部门职责,全力推动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供热计量资金管理机制。实行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和安装费用,由供热企业组织采购安装到位,并负责后期维修、养护、更换。 

  (三)严把材料关口。实行供热计量和建筑节能监测产品推荐目录制度,凡用于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的材料,应使用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证的产品,并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登记。禁止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和落后的技术(产品),杜绝假冒伪劣,保证改造效果。 

  (四)加强监督检查。将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情况纳入我市节能减排检查和建设领域检查内容,开展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居民住宅或住宅小区的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产品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违反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等行为。 

  (五)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加强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等环节的技术培训,抓好示范工程,搞好经验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积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制作宣传手册、图片等多种方式,对供热计量改革及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重要意义、改造效果、改造受益、政策措施等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争取改造区域居民的认可和支持,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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