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房地产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河南省地税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5〕1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我市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价)低于本市商品住宅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本年度以上年度平均交易价格为基数。住宅平均交易价格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和公布。
201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