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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13-00176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3〕92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济源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3-09-05 发布时间: 2013-09-05
关于印发济源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济源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9月3日         

    

  济源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和《济源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济政〔2011〕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价账面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或者资产单价账面价值低于5000元,但一次性处置资产价值合计在20000元以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及基层预算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价账面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或者资产单价账面价值低于5000元,但一次性处置资产价值合计在20000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上述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处置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在市财政局的监督下,按本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置。 

  上述规定限额以下资产的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在资产处置后30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涉及土地处置的,报市政府审批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重大项目资产的处置应报市政府审批并按照资产处置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根据不同情况应提交下列证据及有关资料: 

  (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状况、处置方式和处置金额等);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 

  3.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国家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专业设备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5.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主管部门意见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主管部门意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资料。 

  (二)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出让、置换 

  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状况、处置方式和处置金额等);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 

  3.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5.其他相关资料。 

  (三)固定资产无偿转让、对外捐赠 

  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状况、处置方式和处置金额等);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件); 

  3.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相关协议; 

  5.受让方基本情况; 

  6.其他相关资料。 

  (四)行政事业单位呆坏账损失、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抵押)等货币性资产核销 

  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状况、处置方式和处置金额等); 

  2.债权、股权或投资、担保凭证; 

  3.呆坏账形成情况和对方单位(包括担保单位)情况说明; 

  4.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5.单位内部说明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6.其他相关资料。 

  (五)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车辆的处置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的处置包括车辆的报废、出售、更换、调配使用等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进行更换、调配时,应将待更换、调配的车辆上交,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上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执法执勤用车上交市财政局。 

  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不能使用,作报废处置时,行政事业单位以正式文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将待报废车辆交给有报废汽车资质的部门进行报废处理,待车辆报废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市财政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七)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损失的处置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变故导致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损失需核销或者核减的,须报市政府同意后到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交易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使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限额以下资产,应当在市财政局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低于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市财政局审批,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并将处置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限额以上资产处置,在市财政局的监督下,集中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扣除所产生的评估费、鉴定费、交易费后,及时缴入市级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统筹安排,优先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后,行政事业单位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相应调整会计账目。未经市财政局批准处置的资产,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财政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和《济源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是财政部门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十三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规定上交财政部门。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济源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济政〔2011〕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各产业集聚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产处置工作由市财政局审批。处置程序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济源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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