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加快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2月13日
济源市加快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加速开发我市旅游资源,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现代服务业中的带动作用,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旅游企业创牌升级
(一)对于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对新评定的五星、四星、三星级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新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三星级以上酒店,且管理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分别给予该星级酒店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当年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进行酒店改造的四星级以上酒店,经审计确认后,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3%进行奖励,奖励额不超过30万元。
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星级饭店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三)对新评定为五星级旅行社、四星级旅行社、三星级旅行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对年度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河南省百强旅行社”、“济源市最佳旅行社”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四)对成立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的国际旅行社,并在济源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加大营销宣传支持
(一)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大型团队到我市,游览3个景区以上并住宿1晚以上者,300人以上团队给予地接社1万元奖励;600人以上给予地接社3万元奖励。
组织有较大影响力的特殊团队,如100辆以上自驾车团队、100人以上包机、入境团队、高端团队、超大型团队、具有重大新闻效应的团队等,到我市游览3个以上景区并住宿1晚以上者,奖金一事一议,原则上不低于2万元。
(二)组织境外游客到我市旅游并住宿年度达到3000人次以上的,给予组织者每人次10元的奖励。
(三)年度地接排名前三位的旅行社,奖励政策按照《济源市2012年对旅行社组织游客来济旅游奖励暂行办法》(济旅〔2012〕15号)文件执行。
(四)鼓励举办旅游节会活动,对自行出资成功举办市级以上旅游节会活动的非政府部门或单位,一次性奖励2—5万元。
(五)我市景区在济源市以外的各大地市级以上媒体刊登济源旅游广告的,给予广告金额10%的奖励。
三、支持鼓励项目建设和社会资本投资
(一)对单体(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等给予实际投资总额5%以内的奖补,以100万元为限。
(二)镇、街道及其他投资主体兴建区域性游客集散中心,经营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功能涵盖停车、住宿、餐饮、旅游购物、游客咨询、休闲娱乐及其他旅游服务功能,项目建成投用后,给予总投资额5%—8%的奖励,以50万元为限。
(三)对投资温泉、滑雪、游艇、水上运动、休闲农庄、乡村酒店等新业态项目,年度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投资额3%的奖励,以50万元为限。
(四)在景区内投资建设宫、观、庙、宇,且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周边一定的建设用地配套。
(五)在景区范围内修建3星级以上酒店,且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扶持。
(六)在景区内新建购物市场或其他经营项目,且经营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项目建成投用或经营之日起3年内,每年给予10万元经营性补贴。
(七)重大旅游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市政府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
四、扶持乡村旅游发展
(一)每年选择2—3个农家乐示范点,每个示范点新建农家乐集中连片20户以上,达到规定标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奖励。
(二)一次性投资100万元以上新建农家宾馆,接待能力达到标间15个以上、大厅团队接待餐位100个以上者,每户奖补5万元。
(三)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四)获得全国、全省特色旅游景观名镇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全国、全省特色旅游景观名村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对评定为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农家宾馆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五、加快旅游规划编制步伐
对景区和镇、街道旅游规划编制给予一定的奖补。旅游景区、镇、街道和重点旅游村编制或修编旅游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事先向市旅游局申请,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旅游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经市旅游局牵头评审通过后,给予规划总费用30%的奖补,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六、加大旅游商品研发力度
(一)鼓励企业依托济源地域特色开发特色商品,对于新开发并生产附加值高、市场份额大、工艺精致、携带便利、游客喜爱、影响力大的旅游商品,经市旅游局认定后,给予开发企业1—2万元的奖励。
(二)对在国家级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2万元;在省级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七、支持引进培育人才
导游员获得高级、中级导游资格的,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新获得或引进的全国、全省、全市优秀导游员从事旅游工作,与本市旅游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八、其他
(一)镇、街道、企业和个人须依法经营管理,对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不符合规划管理、生态环保要求的,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有较大负面影响的旅游投诉的,以及弄虚作假等情况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二)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奖励。
(三)本政策扶持奖励资金符合《济源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超出部分从旅游专项经费中列支。扶持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政策、意见及相关办法与本政策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