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2月19日
济源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区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
第三条 本市中心城区(北至北环路,南至南环路、S309,东至G207,西至西环路)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规划优先、合理布局、保障资金、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五条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布局专项规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满足城市发展对教育的需求,把学校、班级规模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杜绝超规模学校、大班额的出现。
第六条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规划。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每2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每1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每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校舍建设标准的规定:新区开发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20平方米,小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7平方米,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旧城区改造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小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0平方米;职业中学和寄宿制学校应当根据需要适当提高生均用地标准。
第八条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旧城区改建规划方案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和发展布局专项规划设定的学校位置、办学层次和规模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针对城市旧城区改造或零星开发带来的区域内人口机械增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的扩容用地,以满足区域内新增人口的教育需求。
第九条 按照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土地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建立城市教育用地储备制度。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城乡规划管理、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纳入城市教育用地管理范畴,交由城市土地储备部门列入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予以管理,不得公开出让。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如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征得教育部门同意,并报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管理、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撤并学校仍由教育部门统筹使用,确实不需要的校舍,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处置收入确保用于学校建设。
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土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实行市镇两级分担机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政府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的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统筹考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教育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其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实现城市住宅开发和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同步发展。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住宅建筑面积在4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初中;住宅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小学;住宅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较大的住宅区,可以按照国家标准适当集中建设学校(具体配置标准见附表)。
第十六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应当经教育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校园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
第十八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
第十九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的路段设置限速标志、交通信号等安全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保证交通安全。
第二十条 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的,由教育、城乡规划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分别由文化、公安、工商、城乡规划管理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未经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使用性质,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其他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住宅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承诺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或者虽按规划标准配套建设,但未与住宅区开发或者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的规定,不予竣工验收。该开发建设单位将被录入政府信用信息中不诚信企业名单。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将不再支持该开发建设单位的后续开发项目。
第二十四条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管理、国土资源和教育等有关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城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配置标准
附 件
城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
用地面积配置标准
1.中学建设用地面积配置标准 | |||||
住宅建筑面积 (万M2) | 轨制 | 班数 | 占地面积 (M2) | 建筑面积 (M2) | 备注 |
40 | 4 | 12 | 13200 | 6802 | |
50 | 6 | 18 | 19800 | 9084 | |
60 | 8 | 24 | 26400 | 11734 | |
75 | 10 | 30 | 30000 | 13508 | |
2.小学建设用地面积配置标准 | |||||
住宅建筑面积 (万M2) | 轨制 | 班数 | 占地面积 (M2) | 建筑面积 (M2) | 备注 |
20 | 2 | 12 | 9720 | 5394 | |
30 | 3 | 18 | 14580 | 6714 | |
45 | 4 | 24 | 19440 | 8465 | |
55 | 5 | 30 | 22950 | 9689 | |
3.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配置标准 | |||||
住宅建筑面积 (万M2) | 轨制 | 班数 | 占地面积 (M2) | 建筑面积 (M2) | 备注 |
15 | 2 | 6 | 2340 | 1782 | |
20 | 3 | 9 | 3510 | 2484 | |
30 | 4 | 12 | 4680 | 3168 | |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