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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14-00053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4〕13号
标  题: ​关于印发2014年济源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4-02-28 发布时间: 2014-02-28
关于印发2014年济源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4年济源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2月28日

  2014年济源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2014年是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监管制度的重要一年。面对复杂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保障安全为首要任务,以体制改革为根本动力,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安全监管为主攻方向,以推动社会共治为重要保障,守住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确保我市食品安全形势进一步稳定向好、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为我市建设中原经济区“三化”协调“四化”同步发展先行区提供重要支撑。结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特制定我市2014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具体如下:

  一、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工作机制

  (一)全面落实监管体制改革。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严格按照省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按时完成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工作,市编办、财政局、市政府食安办等单位要牵头做好食品监管职能、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顺利划转和整合,调整理顺监管体系。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省政府改革意见完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村(社区)监管网络,构建全覆盖、无缝隙的食品监管体系。公安部门要积极建立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专职队伍。整合检测资源和监管执法资源,强化技术资源配置,加快形成职能与责任相一致、力量与任务相适应、资源与工作相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改革过渡期间监管职能划转衔接机制,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运行。(责任单位:市编办、财政局、市政府食安办、市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加强食安办综合协调机制建设。树立大食品安全理念,制定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推进集聚(开发)区、镇(街道)食安办建设,强化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制度建设等方面职责定位,充分发挥食安办牵头抓总的作用。完善组织协调、信息报送、联合执法、督查督办、考核考评等各项工作机制,巩固综合协调下的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工作体系。(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集聚(开发)区、镇(街道))

  二、强化制度建设,提升监管水平

  (三)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领导及食安委成员单位组成,并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吸收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分析研究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形势,研究制定阶段性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完善全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政策措施;开展全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分析和调查,通报全市食品安全情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大型宣传活动。为了加强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今后将定期(每季度)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食品安全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信息报送和通报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六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信息通报管理办法(试行)》,加强监管信息的沟通、共享。(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食安委成员单位)

  (四)完善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将食品安全列入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在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建立联动联防机制,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确保基层监管无盲区。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全部建立起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责任单位: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

  (五)完善隐患排查制度。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针对问题易发多发的区域、场所及薄弱环节,和带有行业“潜规则”性质的问题,确定隐患排查的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品种及重点监管对象,制定具体的排查工作方案,以假冒伪劣、婴幼儿乳粉、肉及肉制品、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各类食品安全隐患,认真研究落实防控措施。要动员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和社会力量参加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责任单位:各监管部门,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

  (六)加快建立信息化监管制度。一是以食品企业为主体,建立企业诚信信息平台,推进二维码技术应用,要覆盖企业基础信息、监管信息、产品质量信息等,农业、畜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分别建立农产品、畜产品、食品从生产、加工、流通直至消费的全过程电子追溯系统。二是以监管部门为主体,依托各部门现有电子政务系统和业务系统等资源,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网络化,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效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局、畜牧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相关食品企业)

  三、深化治理整顿,严惩违法犯罪

  (七)继续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持续推进放心主食、放心粮油工程,对面粉中非法违规使用添加物、油炸食品中铝超标等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并开展深化达标创优工作。启动实施儿童食品及学校饮食安全放心工程,重点开展婴幼儿食品、调味面制品、膨化食品、含乳饮料等和各级各类学校食堂综合治理,打击儿童食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强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开展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和生产经营集中治理,组织学校门前及周边食品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回头看,巩固成果、查找问题,持续打击严重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市公安局、教育局、粮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着力实施综合治理整顿。围绕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面及面制品、白酒、食用油、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重点品种,继续开展综合治理活动。加强食品标识管理,强化食品出厂检验环节和流通环节食品标签标识检查,集中解决虚假标识、夸大标识、遗漏标识和假冒、仿制食品标签标识等问题,着力纠正散装食品和上市农产品无标识、标示不规范现象;继续巩固和提升严厉打击“四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行为的整治成果,逐一督导检查问题整改情况,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查源追踪,确保查处到位;进一步加强牛羊肉食品安全监管,推进牛羊肉定点屠宰。(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畜牧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公安局、民族宗教局)

  (九)加强农产品源头治理。以粮食、蔬菜和畜禽、水产品养殖厂(小区)为重点,持续开展滥用违禁农兽药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使用禁用农药兽药或其他违禁物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化肥,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蔬菜上市检验和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开展农产品主产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畜牧局、环境保护局)

  (十)开展重点问题集中整治行动。围绕“病死肉”、“瘦肉精”、“地沟油”、“非法添加”等突出问题,继续加大整治力度,在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治理行动。以非法屠宰、注水肉和屠宰环节使用违禁物质为重点,持续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严格落实畜禽检验检疫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严厉查处销售、使用无检疫检验证明肉品行为,从严、从重打击贩卖、加工病死畜禽行为;加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等各环节监督管理,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开展清真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假冒清真”和“清真不清”等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政府和部门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强化督查督办,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久治不安、久打不死现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畜牧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局、民族宗教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一)严厉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加快健全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执法机制,形成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依法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涉嫌犯罪案件必须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开展保卫餐桌行动,切实发挥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主体作用。对重大案件,市政府食安办要挂牌督办。对重大刑事案件,建立食安办、公安部门、监管部门联合督办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责任单位:政法委、市公安局、农业局、畜牧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局)

  四、加强风险防范和舆情监测,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十二)增加抽检频次,加强风险防范。根据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市实际,统一制定实施我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统筹安排抽检范围、频次和品种,实现计划统一、经费集约、信息共享,监督抽检范围覆盖所有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及大宗食品、高风险食品。财政部门做好抽检经费的保障工作,对各部门抽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量化考核。健全风险信息应用机制,建立风险监测信息和监督抽检结果向同级政府报送制度,服务政府科学决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食安办、市卫生局、农业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畜牧局、粮食局)

  (十三)加强舆情监测。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媒体、网络舆情监测工作,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和事件报告体系。强化舆情分析和快速反应,及时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完善各部门系统内的纵向信息报告体系,健全各部门横向间的信息通报机制,严格落实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制度。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积极发挥专家作用,及时解疑释惑,正确引导舆论。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媒体的管理,强化对涉及食品安全重大敏感事件宣传报道的指导协调,建立新闻报道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查处恶意炒作、散布虚假信息、直接或变相敲诈勒索等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宣传部、市政府食安办、市农业局、畜牧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

  (十四)强化应急处置。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按照《济源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济政办〔2012〕130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快速响应能力。建立健全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的应对处置机制。各部门规范事故查处流程,明确职能和责任分工,建立信息沟通和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各类食品安全事件。(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食安委成员单位,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

  五、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十五)加快诚信建设。严格落实《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2013〕116号)要求。1月—10月,在全市食品企业全面推广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内部诚信管理制度、诚信管理档案,加强企业内部诚信管理相关知识培训,组织企业开展诚信评价活动,做好诚信宣传教育活动。10月—12月,市政府食安办要组织相关部门对食品工业企业诚信建设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检查中未达标的,限期整改,工作不力、走过场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实施“诚信黑名单”制度,加强和规范违法违规企业和问题产品社会发布机制。从严追究违法企业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实行行业禁入。

  以诚信体系为支撑,通过食品工业企业不断完善内部诚信管理制度,培养和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规范企业依法生产,诚信经营,自觉抵制制售假劣产品,充分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作用,逐步建立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全市食品企业诚信水平。以双汇、伊利、中沃等龙头企业为带动,以农畜产品深加工为重点,重点发展肉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面制品和果蔬加工制品等食品行业,积极发展冷链食品,做大做强高成长性食品产业。推动骨干企业建立健全检验检测体系、风险防范体系,增强企业安全管控能力,着力提升食品产业。加强对小作坊、小摊贩的管理,采取改善生产经营条件、进入固定场所、成立合作社等措施,引导规范经营、促进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局、畜牧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局)

  六、加强宣教培训,推进社会共治

  (十六)加强宣传教育。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各部门要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突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和成效,广泛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不断增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科学素养和食品安全信心。要结合实际选择一批典型案例,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认真组织“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安全知识大讲堂”等活动,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保证宣传时效不断、持续有力。(责任单位:宣传部、市政府食安办、食安委成员单位,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

  (十七)强化各类人员培训。适应食品安全新体制的需要,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重点,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分级分类开展专题培训。举办各类食品监管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培训班,尤其是加强对基层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等的培训。严格执行食品安全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制度,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定期对所有食品从业人员特别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培训,推动依法从业、诚信自律。(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各监管部门,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

  (十八)发挥新型行业协会作用。支持建立一批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在自律、维权、服务、科研等方面的作用,对行业内企业行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行政监管部门要建立与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络机制,加快原有协会新型化改造,积极推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作用,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各监管部门)

  (十九)严格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完善有奖举报制度,推进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服务机制建设,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形成统一受理、部门分办、限期督办的运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有奖举报程序,用好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食品安全监督和指导作用。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宣传食品安全工作,强化新闻舆论引导,依法开展舆论监督。(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食安办、各监管部门、各媒体)

  七、加强组织保障,落实工作责任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要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要加强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和考核考评工作,督促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全局意识,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增强监管合力。(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各相关部门,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

  (二十一)加大财政投入。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能力建设、监管执法装备、专项整治、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应急处置、科普宣教等各项日常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形成稳定增长机制。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大基层监管经费投入,要按照《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安全保障型城市的实施意见》(济政〔2011〕10号)的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村(社区)两级食品安全协管员岗位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食安办、相关监管部门,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

  (二十二)强化督查考核。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实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一票否决制,使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所有基层政府、监管负责人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市政府食安办要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约束机制,制定我市食品安全考核考评办法,细化各项考核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力度。监察部门要尽快出台我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对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食安办、各相关部门,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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