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教育事业新的增长点。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是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多元化投入、多种所有制办学新格局,缓解国家教育经费不足,扩大教育资源,加快教育发展的重大举措。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投资的意见》(豫政〔2011〕2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要求
(一)发展要求。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强化扶持,规范办学,营造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实现我市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优势互补、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主要任务
(二)提高民办教育办学质量。引导民办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注重教学质量,注重办学特色。鼓励民办学校发挥体制新、机制活的优势,引进和培养名教师名校长,引进先进的教育理念、方法及管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民办学校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培育发展品牌。
(三)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引导、支持民间力量举办中、高等职业教育,在教育区域结构布局中,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增量部分优先安排民办教育,大力发展各类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积极吸引民间资金参入公办职业学校,引进民办机制。积极探索市场机制、产业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办学模式,鼓励民办职业学校以就业为导向,面向市场,依法自主办学,在招生考试、学制、就业方面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
(四)促进民办基础教育发展。合理规划民办基础教育结构布局,注重内涵建设,引导民办基础教育提升质量。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小学要以寄宿制及特色学校为主,支持民办中小学校发挥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入机制、办学模式等优势,率先改革,创新办学机制,形成素质教育特色。
(五)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积极支持民间资金兴办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通过教师培训、派驻公办教师、结对帮扶等方式,调动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的办园积极性。对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将与公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享受同等的培训政策,同时,可安排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省、市级示范幼儿园进行结对帮扶,促进全市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三、具体措施
(六)拓宽资金渠道。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鼓励民间资金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办学。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民间资金盘活公办学校资源的途径,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公民个人等以多种形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只要有利于扩大教育资源,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各种办学形式、各种层次教育均可进行探索和尝试。
(七)建立奖励机制。2014年起,市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的规模发展、示范性民办学校建设和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从事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核拨相应的教育经费,在教科书费、学杂费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享受资助的部分应从学生学费中减免。
(八)落实优惠政策
1.建设用地政策。民办学校用地在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优先统筹安排。民办学校在全市总体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有一定投资规模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民办学校建设涉及的规费征缴与公办学校相同。民办学校在水、电、气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费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2.资金扶持政策。民办学校净资产或建校投入达到规定数额,经财政和教育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以根据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依照上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拨付一定比例的教职工工资,连续扶持5年。具体拨付标准为:对于靠滚动发展,净资产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现有民办学校,按30%的比例拨付。今后,对于一次性投入5000万元至1亿元的新建民办学校,按50%的比例拨付;对于一次性投入1亿元以上的新建民办学校,按70%的比例拨付。
3.保障师生权利。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民办学校教师的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培养培训、考核评价、科研项目和课题申请、评优评先、教龄计算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学校缴纳部分,以上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生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升学、就业、转学、考试、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档案管理、评奖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在建校时已享受过特殊优惠政策或派驻有公办教师的,上述优惠政策不再重复享受。
四、组织保障
(九)注重综合协调。建立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等部门的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探索建立民办教育监督服务和综合执法机制,督促、检查、考核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十)规范执法行为。凡面向民办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社会公开,实行亮证收费,并开具规范票据。凡行政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的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育秩序。
(十一)维护办学秩序。坚决打击、查处、取缔无证办学和非法招生,严肃处理乱发广告等违规行为。通过准入、评估、财务监督和年检环节,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和督导评估,规范办学行为。
(十二)强化风险防范。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职责,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预警机制、风险处置机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民办学校应当按学费收入5%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用于办学遇到困难或危机时受理学生退学、转学和教师工资等遗留问题。风险保证金累计达到学校资产总数的50%时,不再提取。风险保证金属于学校资产,实行专户储存,利息由民办学校所有和支配。
本意见适用于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学校。凡此前我市所发文件涉及民办教育的内容与此意见不一致的,以此意见为准。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