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28号)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有关规定,2013年1月29日,省政府印发了新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结合我市实际,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政策标准,确保依法实施
一是统一价格标准,充分体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刚性原则。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因经济建设需要,对有可能被国家征收的土地,依据土地利用结构、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划分征地区片,并采取一定技术方法测算的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由征地补偿安置费和社会保障费组成。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必须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其土地综合补偿标准不得高于或低于所在区片的地价标准,实行同地同价。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征地补偿标准,不得挪用克扣征地补偿费用,扰乱正常征地秩序,损害群众利益。
二是明确时间界限,切实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与过渡。新调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的时间界限为:2013年2月1日后新组卷上报用地,统一按新标准执行;2013年2月1日前,已经国务院或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但截止新标准执行前尚未补偿到位完成征收的土地,统一按照新标准执行;2013年2月1日前,已按旧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但尚未获得批准的土地,批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三是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和使用问题。征地补偿安置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二、加强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适时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重要举措。因此,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增强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强化措施,抓好落实,为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对有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问题,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裁决。
附件:济源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2013年6月26日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