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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5-00012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管办〔2024〕28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12-15 发布时间: 2024-12-30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规范行政决策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4〕22号),进一步完善示范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科学决策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实重大行政决策前期基础性工作

(一)明确决策事项范围。示范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范围包括: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重要的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在济源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对济源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法规对上述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纳入决策事项范围。

(二)确定决策事项目录。对纳入示范区管委会决策事项范围的,由示范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提出,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司法局汇总拟定示范区管委会决策事项目录,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报示范区党工委同意后按程序实施。示范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示范区管委会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工作。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职责权限和辖区实际,编制本级决策事项目录,经同级党组、党(工)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决策事项启动。对各方面提出的示范区管委会决策事项建议,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研究论证后,报请示范区管委会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示范区管委会决定启动决策程序时,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牵头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四)拟定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订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预测的,应当形成分析预测报告。

二、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决策承办单位要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示范区管委会决策事项草案,并根据实际采取以下各项程序。

(一)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决策事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等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要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决策承办单位要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事项草案,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组织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要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向专家、专业机构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暗示。决策承办单位要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三)做好风险评估。坚持把风险评估作为决策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必经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事项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开展风险评估,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报示范区党工委政法委备案。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事项应当评估而未评估或者评估报告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提交示范区管委会讨论。

(四)加强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决策事项草案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内设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在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并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程序提交示范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示范区管委会讨论。决策承办单位要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事项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要向示范区管委会书面说明理由。作出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规定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五)提请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布。决策事项草案应当经示范区管委会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要按照规定向示范区党工委请示报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决策事项出台后,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纸等多种途径及时公布,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须加大宣传解读力度。

(六)做好决策事项记录归档。示范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一律依法予以公开,实现决策事项的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三、抓实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跟踪反馈和后评估

(一)推动决策执行。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要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示范区管委会报告决策执行情况。示范区管委会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做好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建立决策事项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制度,对决策实施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示范区管委会认为有必要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示范区管委会要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组织开展跟踪反馈和后评估,或由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开展跟踪反馈和后评估。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要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示范区管委会提交评估报告,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结果作为示范区管委会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依法调整决策。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决策事项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要及时向示范区管委会报告。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要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切实推动工作执行落实到位

(一)坚持党的领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严格贯彻执行。要充分认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重要性,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确定决策事项目录,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保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更好保障济源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按照此文件要求执行;示范区管委会各部门、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此文件执行。

(三)加强实施监督。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司法行政、督查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的阶段性检查监督和动态化管理,审计部门要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审计监督。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强化学习宣传。要把学习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全覆盖。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熟练掌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研究总结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典型案例,不断探索出可推广、可复制、可操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附件:1.济源示范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流程图

      2.济源示范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3.济源示范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

      4.济源示范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规则

      5.济源示范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

      6.济源示范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

      7.济源示范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工作规则

      8.济源示范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规则

      9.济源示范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规则

     10.济源示范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

     11.济源示范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办法



202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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