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的要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对2024年12月31日前管委会(含管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济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济源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2002〕53号)等16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乡公交成本规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8〕52号)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三、《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济政〔2009〕33号)等6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中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修订工作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逾期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1.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济源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济源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济源市人民政府决定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济源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