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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设立条件
问: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一)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优惠政策
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减免费用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集体经济组织有关契税、印花税和不动产登记费的减免情况均已进行了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减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是否规范、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是否能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充分行使参与治理权利,对农民权益的保障尤为关键。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目前已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以及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初稿起草工作已完成,并征求了各级人大意见建议,预计很快将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出台后,成员身份认定标准、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都将具有法律依据。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防疫条件
问: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符合哪些动物防疫条件? 答:《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二)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六)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申报检疫的要求
问:生猪出栏前,需要申报检疫吗? 答:《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农村土地承包问题
问:农村耕地30年不动地,30年村内人员变动较大,咨询村民会议通过同意动地是否可以动地? 答: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符合我国基本国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前,我市一些地方通过“三年一小条 五年一大动”的办法解决人地矛盾,有的甚至随意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侵害了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也影响了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 为切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农户承包地。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在集体统一组织承包的时点上,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结果是公平的,农民群众是满意的。随着时间推移和家庭人口变化,会出现农户间人均承包地占有差异。但承包期内,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不存在新增成员无地问题。按照家庭人员变化调整承包地,既不符合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不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如果采用调整其他农户承包地的办法解决人地矛盾,农村就会无休止地调地,承包关系就很难稳定下来,就会侵害其他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承包期内,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自愿依法交回的土地等,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类排队,逐步解决新增人口要地问题。对确因缺地导致生活贫困的,应当将该户农民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贫困救助体系,并帮助转移就业。 综上,我市二轮承包从1998年10月1日开始至2028年9月30日结束,其间2014年到2016年又按照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对农户承包的耕地进行了确权登记颁证,依照政策法律规定,确权后的耕地至二轮承包期结束前是不允许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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