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9〕194号)规定,临时救助按照以下方式审核审批。
(一)急难型审核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采取直接受理、一事一议、“先行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急难情况缓解后,救助对象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按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因如当事人死亡或失联等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
(二)支出型审核审批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热线(https://mzt.henan.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