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病费用。对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实际支付金额予以扣减。
(二)因残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个人实际支出费用予以扣减(提供原件票据)。
(三)因学费用。对家庭成员中有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个人负担的学费、住宿费或保教费扣除获得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予以扣减。在民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学生,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标准予以扣减。
(四)必要就业成本。对就业人员就业成本按照务工地同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予以扣减。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