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直主管部门本级项目,批复投资额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以上的项目;2.市级社会团体、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3.各片区、镇(街道)建设的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市补助资金占比30%以上的项目;4.上级要求需财政部门评审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