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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 答记者问
为规范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工作规范》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工作规范》的背景与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代理记账机构从事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财会监督工作机制的重要一环,其执业水平影响着广大中小微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严肃财经纪律、将财会监督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作出重要指示。2023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切实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把控,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工作规范》,明确和统一执业标准,为推动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强化质量管理责任提供了基础制度支撑,是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具体行动。 二是健全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机制,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据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数据,我国现有取得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超过10万家,从业人员超过30万人。随着行业迅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执业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也逐渐显现。目前,开展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为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法为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仅对代理记账机构的资格申请、变更备案等进行原则性规定。需要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工作具体业务流程和质量要求,与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共同形成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的制度规范体系。制定《工作规范》,为行业管理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依据,有助于进一步健全行业监管机制,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三是提升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部分地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为规范会员执业行为,在制定和实施协会会员机构内部的执业指引方面作了不少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执业标准不统一、覆盖范围相对有限、权威性不够高等问题。不少机构、协会着眼行业长远发展,提出“希望财政部门制定代理记账业务规范,为业务开展提供基本遵循”的诉求。出台行业统一的执业标准,推动代理记账机构全面遵照执行,有助于提高全行业的执业规范水平,进一步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更好发挥代理记账机构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中的专业支持作用。 问:《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工作规范》主要包括正文与附录两个部分。 正文以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主要工作流程为主线,主要包括九章共四十五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共四条,主要明确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基本程序。第二章为业务承接,共五条,主要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业务承接工作,包括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和签订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第三章为工作计划,共七条,主要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编制、审核、调整工作计划等工作。第四章为资料交接,共五条,主要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等有关单位的资料交接工作,包括初次接受委托、终止委托关系的交接与日常交接等。第五章为会计核算,共三条,主要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会计核算工作。第六章为质量控制,共九条,主要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的质量控制,包括岗位设置、工作委派、复核制度与内容、信息沟通、投诉管理等内容。第七章为人员管理,共四条,主要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和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参加继续教育及代理记账机构在培养培训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第八章为档案管理,共四条,主要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第九章为附则,共四条,主要明确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附录包括《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参考范例)》、《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参考范例)》、《资料交接手册(参考范例)》、《原始凭证交接表(参考范例)》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参考范例)》五项内容。 问:《工作规范》的贯彻实行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是关于适用问题。考虑到代理记账机构数量大、规范化程度参差不齐的发展现状,为满足对整个行业的兼容性,《工作规范》需要体现代理记账业务的基本要求,既要让大多数机构能够得着,也要实现推动行业向专业性、规范性方向发展的目标。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工作规范》制定适用于协会会员的执业指引或指南,报所在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施行。代理记账机构要根据《工作规范》进一步健全机构内部业务规范。 二是关于政策衔接。鉴于现有法律法规已对会计核算、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会计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规范》仅对相关工作要求及法律责任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是关于附录。为更好指导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我们一并制定了《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参考范例)》、《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参考范例)》、《资料交接手册(参考范例)》、《原始凭证交接表(参考范例)》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参考范例)》,供代理记账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时参考。 问:财政部门将如何做好《工作规范》的实施指导工作? 答:一是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加强对《工作规范》的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二是跟踪关注执行情况,及时解答实施中的实务问题,加强实施指导,提升执行效果。三是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规范》,结合地方实际,细化本区域内统一的执业指引,指导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执业。
预算评审、部门预算项目评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的送审项目资料需关注哪些事项?
1.送审项目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如资料为复印件时,须注明 “与原件一致”并签章(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封面+骑缝)。 2. 送审项目资料应制作清单,需注明资料数量、原件或复印件、单位邮箱号码,并签章。 3. 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认定表必须由甲方根据相关情况,确定定价原则及价格,签字并加盖公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评审需提交的送审资料
1.报审文件; 2.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资金来源的相关文件; 4.经报送单位签字认可的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情况说明书; 5.相关账目、原始凭证、国库集中支付凭单等对账资料; 6.财政部门对该项目出具的竣工结算批复文件; 7.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物资采购等环节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含相关协议、补充协议和纪要); 8.与竣工财务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评审需提交的送审资料
1.报审文件; 2.建设项目竣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招标答疑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有关补充协议; 3.经承发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 4.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 5.有效的施工现场签证; 6.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经原设计单位、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效设计变更; 7.在外地的建设项目,须提供项目所在地的材料价格信息等相关资料; 8.工程竣工资料(含项目开工报告、隐蔽工程记录、进场材料报验等资料); 9.评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评审需提交的送审资料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年度投资计划及批准文件; 2.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咨询机构编制的设计图纸、施工图预算书,并经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3.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取定表、图审相关资料等; 4.按规定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部门预算项目评审需提交的送审资料
1.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政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2.项目相关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标准和资金管理办法; 3.项目立项依据和背景资料(包括相关文件、领导批示等); 4.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新增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专家论证意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5.项目实施方案(工程类含设计施工图)、年度实施计划; 6.项目预算及各组成部分费用明细、测算过程及测算依据; 7.涉及设备购置的项目,应列明设备购置清单(品名、规格型号、设备参数、数量、单价、选装件等); 8.延续性项目,需提供以前年度项目支出财务明细账、凭证及资金执行情况统计表,相关协议合同及台账; 9.按规定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部门预算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项目拟支出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财经法律法规;项目预算是否超出相关标准,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数量、高估冒算价格,取费计税是否准确等。
财政部门对哪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工程预算、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评审?
1.市直主管部门本级项目,批复投资额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以上的项目;2.市级社会团体、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3.各片区、镇(街道)建设的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市补助资金占比30%以上的项目;4.上级要求需财政部门评审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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