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历史建筑文化资源体系,加强对我市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实现历史文化遗产“应保尽保”,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2号)要求,确保我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公布《关于调整济源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的通知》。
三、文件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2号)
2.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等11家单位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宣通〔2023〕3号)
四、适用对象
适用全市范围。
五、关键词解释
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确定标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居住、公共、工业、农业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
1.能够体现其所在城镇古代悠久历史、近现代变革发展、中国共产党诞生与发展、新中国建设发展、改革开放伟大进程等某一特定时期的建设成就。
2.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
3.体现了传统文化、民族特色、地域特征或时代风格。
(二)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特征
1.代表一定时期建筑设计风格。
2.建筑样式或细部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
3.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三)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价值
1.建筑材料、结构、施工工艺代表了一定时期的建造科学与技术。
2.代表了传统建造技艺的传承。
3.在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或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
(四)具有其他价值特色
七、解读机关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政策咨询通道
0391-6633175